“撂荒土地1年的要組織人代耕,連續2年的要收回,全家農轉非的也要收回重新發包恢復生產,確保適合耕種的耕地應種盡種,確保糧食生產安全。”日前,區府辦轉發了市府辦切實解決撂荒地問題的通知再次重申提出的要求。
近年來,由于大量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就業和農業生產效益下降等因素,部分地方出現農村耕地撂荒的現象,對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保障主要農產品市場供給產生了一定的不利影響。
為此,區府辦在轉發通知中要求,各地要進一步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確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因棄農經商、長期外出務工或家中缺少勞動力等無力耕種但又不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須委托他人代耕。要鼓勵和引導農戶在不改變撂荒耕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採取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同時, 對撂荒1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發包方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代耕,代耕收入歸代耕人所有;對連續2年撂荒的耕地,由原發包方收回,屬基本農田的撂荒地,發包方和承包須適時恢復耕種,不得荒蕪或改作非農業用途;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應當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對收回的撂荒地、承包地和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發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並依法重新發包,不得撂荒。
通知還強調,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和鼓勵農民自願將土地流轉給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等規模經營主體;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支持和幫助農業規模經營主體承租、經營撂荒耕地,組織農業生產;允許和鼓勵機關幹部職工、科技人員和城鎮下崗職工承包撂荒、閒置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