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昨天本報報道的沙坪壩區沙濱路車撞狗事件中,我市交警的答復說“不算”。報道一出,引起讀者、市小動物保護協會和法律專家的熱議。
爭議一:狗的生命權
狗權
是否與人權平等?
市小動物保護協會會長陳明才的反對聲音比較響亮。他稱,他是在替沉默的動物說話。從生命權的角度,包括狗在內的任何動物都有生命權,與人的生命權是平等的,也應得到保護。但如果說機動車撞人有責,撞狗就是“撞了白撞”,就體現不出生命的平等。另舉例說,狗把人咬了,狗主人是要負監護方面的法律責任的,反過來被車撞死了白撞,這是對動物的一種不公平待遇。
一讀者在本報網絡版中匿名留言稱,狗比人乖多了,那也是條生命。
西政教授韋鋒認為,“狗權”不應等同于人權。《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的是機動車、人、道路三者之間的關係,沒有把包括狗在內的其他動物列入調整范圍。所以從法律上講,動物不應享有人的權利。
爭議二:路權問題
狗有沒有路權?
陳明才稱,我市出臺了《犬只管理辦法》,規定小型犬只可以上街,只是要求狗主人要用牽引繩牽著走。這說明狗是有路權的。
陳明才這個觀點引起讀者劉軍的共鳴。他在本報熱線中稱,狗也是城市生活的一部分,許多家庭都在養貓、狗之類的寵物。人能夠走的地方,狗就可以走。
韋鋒稱,狗沒有路權。因為狗不具有人的特性和權利,而且道路是為行人、車輛通行而設置的。狗只是主人的財產屬性,不能按車撞人的傷害等同看待。
爭議三:案件定性
是否屬于交通事故?
陳明才還認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狗是一種有生命的財產,既然被撞死,對狗主人來說肯定是一種財產損失,所以定性為交通事故是有法可依的。
一匿名讀者也持相同觀點。他稱,重慶應向天津、青島、哈爾濱學習,把車輛撞動物定為交通事故,讓那些漠視動物生命的人長點愛心。
韋鋒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個人財產”,是指跟車輛等交通相關的財產以及駕駛員、行人隨身攜帶的財產。雖然寵物狗、流浪狗都有生命,我們應該保護它,但從現行法律法規來講,並未把機動車和動物相撞納入交通事故范圍。而且,狗沒有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也不可能對它提出這樣的要求。所以不能夠把車撞狗定為交通事故。
一讀者留言稱,如果撞死寵物應獲賠償的話,那就養很多寵物螞蟻,先公證每只螞蟻價值10萬元,然後放到公路上去,人踩死找人賠,車碾死找司機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