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代表公眾利益進行輿論監督的新聞媒體,就應該持保護和寬容的態度。唯此,才能建構一個負責任,敢做敢言的新聞界。
央視《每周質量報告》2007年3 月報道了河北省晉州市海龍棉織廠生產“毒毛巾”事件,後經相關部門檢驗,該廠毛巾雖然不合格,但並未含禁止使用的強致癌物質。海龍棉織廠隨後對央視提出侵害名譽權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駁回海龍棉織廠的侵害控告。(5 月6 日《京華時報》)
北京市一中院在判決中認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獲得客觀社會評價的權利,與此同時,法律亦保護媒體的正當輿論監督權利。毛巾安全問題涉及公眾利益,作為生產毛巾的企業,針對媒體與公眾對其產品質量及安全的苛責,應予以必要的容忍。
可以說,法院的這段判詞堪稱司法保護輿論監督的經典之詞。但讓人遺憾的是,我國大部分法院沒有或缺乏基于公眾利益需要而對輿論監督進行保護的意識和程序設計。據統計,我國媒體遭起訴時的敗訴率是69.27%,而美國媒體的敗訴率僅為8%。這揭示我國新聞輿論監督所面臨的困擾。
事實上,不允許媒體出錯,跟不允許司法機關逮捕嫌疑犯一樣,都是不合邏輯的。因為,媒體進行輿論監督,不僅僅是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更是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需要。但媒體調查能力有限,不免受客觀因素制約,無法百分之百地反映過程和細節。對此,前國家安監局局長李毅中曾說:“媒體不是中紀委,媒體不是審計署,媒體不是調查組。你不能要求他們每句話都說得對。只要有事實依據,就要高度重視。”
由此想到了被法學界奉為經典的“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1960 年3 月29 日,《紐約時報》刊登了民權組織聲援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的廣告《關注他們高漲的呼聲》,並譴責包括蒙哥馬利市對黑人民權運動的鎮壓。蒙市負責警察工作的公共事務專員沙利文認為廣告是對他的誹謗,遂提起訴訟,一、二審法院判決《紐約時報》敗訴,但最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二審判決,確認盡管這一廣告中的某些說法不真實,但《紐約時報》對沙利文不構成誹謗,在批評政府官員時,媒體應該有一定的豁免權。
事實上,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可見輿論監督是受我國憲法保護的公眾權利。那麼,對于代表公眾利益進行輿論監督的新聞媒體,就應該持保護和寬容的態度。而對新聞媒體寬容,要特別表現在媒體進行批評監督時,允許其在一定范圍內出錯。唯此,才能建構一個負責任,敢做敢言的新聞界。(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