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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用攜帶乙肝病毒大學生被判賠償3355元
http://www.gd.xinhuanet.com | 來源: 新華網廣東頻道 | 時間: 2009-07-29 08:45 | 收藏本文

    新華網深圳7月29日電(記者 王傳真)深圳一家銀行拒用一名攜帶乙肝病毒的大學畢業生,近日被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賠償各項費用3000多元。

    檢方指控,2008年12月,原告晏某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應聘被告深圳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IT崗位,並通過了筆試、面試等程序。2009年2月20日,被告人力資源部員工向原告發出的電子郵件表明,銀行決定錄用晏某為IT崗位員工,並通知晏某按要求填寫《就業協議書》,于2009年2月27日前寄送相關材料。2月21日,晏某按要求到廣州軍區武漢總醫院體檢中心做了入職體檢,花費人民幣280元,但未對乙肝兩對半進行檢查,結果是乙肝表面抗原呈陽性,並將該項體檢報告寄送給被告。

    被告于3月2日簽收了晏某乙肝兩對半的體檢報告。當日被告電話通知拒絕錄取晏某,並于3月4日將資料全部退還給了晏某,但並未說明拒聘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6號)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但被告原告未對該項目進行體檢的情況下,要求其進行體檢,該行為違反了勞動部的上述規定。在被告收到晏某體檢報告為乙肝表面抗原呈陽性的結論後,借口其他理由不予錄用,其試圖規避法律的目的明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深圳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晏某體檢費325元、通訊費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完)

( 責任編輯: 翟秀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