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 >> 新聞中心 >> 社會法制 >> 法制
[法制]甕安公判一批“6•28”事件涉案人 1人被判16年
( 2008年11月17日 09:48:47 來源:金黔在線——貴州商報 )
【字號  我要打印 我要糾錯 關閉窗口 

    甕安公判一批“6·28”事件涉案人 6名被告一審判2至16年不等刑期

    貴州商報訊(李雲超 劉坤倫)昨日下午,甕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指控在“6·28”事件中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放火罪的張光靜、莫光付;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肖春平;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李秀龍、李慶安、柴吉方6名被告進行一審宣判。

    2008年6月28日,甕安縣發生了不法分子、黑惡幫派成員公然聚眾打砸搶燒縣委、縣政府、縣公安局大樓的嚴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縣委、縣政府、縣公安局大樓和機動車四十余輛毀損,公共財產損失一千余萬元,警民受傷一百余人的嚴重後果。

    張光靜、莫光付均係甕安縣幫派組織“玉山幫”成員。當日,張光靜積極參與打砸公安局大樓,投擲石塊襲擊執勤民警,並劫取公安機關收繳的管制刀具“大關刀”、“狼牙棒”作犯罪工具;接著,張光靜見一樓大廳有一輛機動車在燃燒,遂夥同他人將一輛警車抬到公安局門廳火源處引燃焚燒;還煽動他人出錢買來燃放物,由其直接對準公安局大樓高層燃放衝擊;嗣後,張光靜手持“狼牙棒”又衝進縣政府大樓大肆打砸。莫光付積極參與衝擊縣公安局大樓,並手持木棒肆意打砸一樓的物品,砸毀大廳照明燈具,投擲石塊襲擊執勤民警,後見一樓大廳有一輛機動車在燃燒,遂夥同他人將一輛警車抬到公安局門廳火源處引燃焚燒。

    肖春平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李秀龍曾因兩次犯盜竊罪分別被判刑和拘役;李慶安曾因犯搶奪罪被判刑。三人當日積極參與犯罪。肖春平對奉命前來甕安執行維穩任務的福泉市公安車隊進行阻撓、謾罵,威逼民警關閉車燈,並跳上警車進行煽動,夥同他人掀翻一輛警車,致使車隊無法駛離現場,造成三輛警車被毀損,使當地交通嚴重堵塞,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李秀龍積極夥同他人掀翻一輛警車,並用磚頭、木棒肆意打砸公安局大樓門窗玻璃;爾後,又帶頭數次衝擊公安局。李慶安在積極參與衝擊縣公安局時,夥同他人砸壞五輛警車,並參與掀翻其中兩輛。

    柴吉方當日積極參與衝擊公安大樓,並砸壞公安局戶證大廳電腦一臺。後柴吉方在其母親陪同下向警方投案自首。

    甕安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光靜、莫光付的行為已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放火罪,以張光靜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莫光付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肖春平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且係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法判處肖春平有期徒刑七年。李秀龍、李慶安、柴吉方的行為已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李秀龍、李慶安係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法分別判處李秀龍、李慶安有期徒刑五年;柴吉方案發後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據了解,甕安縣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6·28”刑事案件,將陸續開庭審理和公開宣判。(完)

( 責任編輯:張月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