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萬億信托兌付加劇影子銀行風險
信托屢曝風險 小貸成高利貸 網絡借貸監管空白
2013-01-29   作者:記者 張莫 趙東東 程士華 姚玉潔/北京 合肥 上海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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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子銀行係列報道之一

  編者按:近期,包括信托、小貸公司、網絡借貸等在內的非銀領域相繼暴露出風險,在引起業界擔憂的同時,也激起了關于影子銀行的討論。不過,對于影子銀行如何界定?怎樣評價其地位和作用?背後風險究竟有多大?業界認識不一。對此,《經濟參考報》記者進行了深度調研、採訪,現推出影子銀行係列報道,解剖影子銀行風險樣本,揭示影子銀行現狀和風險,厘清監管重點和難點,闡明影子銀行在金融脫媒、利率市場化背景下的地位和作用。

趙乃育/繪
  因13億的信托貸款面臨償付危機,宜昌三峽全通涂鍍板有限公司(下稱“三峽全通”)一度試圖發債融資卻遭遇失利,信托發行方中信信托更是表示不會進行債務兜底,已做好拍賣抵押資産準備。
  這一事件是不斷積聚的影子銀行風險的集中體現。華創證券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單一和集合兩類信托非金融類産品(基建+地産+工商業)的到期量約為2萬億。顯然,保兌付成為信托公司今年重要任務之一。
  除信托産品外,銀行投資産品、小貸公司和網絡借貸等也不斷傳出種種風險事件和問題,同樣被指扮演影子銀行的角色,並引起市場人士擔憂。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在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應完善監管體係,落實監管主體,謹慎防范發生係統性金融風險。

  樣本一 信托頻頻暴露兌付風險

  在信托資産快速增長的同時,其佔社會融資規模比例也不斷提高,但在信托公司過于依賴融資類業務,信托産品頻頻暴露兌付風險的背景下,市場不斷發出對信托公司影子銀行屬性的質疑。
  央行發布的2012年社會融資規模統計數據顯示,去年全年社會融資規模為15.76萬億元,比上年多2.93萬億元。其中,信托貸款增長迅猛,全年增加1.29萬億元,佔比8.2%,同比高6.6個百分點。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貸款快速增長的背後,頻頻暴露的兌付風險不容忽視。信托行業的領頭羊中信信托發行的一款信托産品目前便面臨兌付危機。據了解,該信托産品為“中信制造三峽全通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成立于2011年12月,募資總額達13.35億元,資金用于向三峽全通分期發放信托貸款用以補充其流動資金。
  不過,令投資者震驚的是,中信信托對該信托計劃進行第四次臨時資訊披露時稱,本應于2012年12月20日收到的當期貸款利息7456.49萬元未能到賬。不過,數日後,中信信托公告稱已于21日收到該筆貸款利息。
  正當外界以為該信托計劃兌付危機解除後,中信信托再次發出貸款本息未能到賬的公告,本應于2013年1月14日、16日分別到賬的貸款本息11855萬和47247萬均未到賬。
  國內某評級公司副總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三峽全通2012年擬發行20億企業債,但被他所在的評級公司和另一家評級公司先後拒絕,最後導致其企業債項目無法報到省發改委。此外,中信信托方面則表示不會對三峽全通進行債務兜底,並做好了對資産進行拍賣處置的準備。
  除中信信托外,包括中融、中誠、吉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産品也相繼暴露出兌付危機,在考驗相關企業融資能力和信托公司應對實力的同時,也引起監管層高度重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去年發布半年度《全球金融穩定報告》稱,中國金融穩定狀況相對良好,但需要關注“影子銀行”問題,尤其是近年飛速膨脹的信托類産品,有可能把風險轉嫁給銀行。
  不過,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對記者表示,信托公司受到中國銀監會嚴格監管,雖然資金運用採取債權或股權形式,但從《信托法》定義看,應是一種直接融資行為,市場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同時,盡管信托公司面臨著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以及交易對手道德風險,但和其他金融機構、普通工商企業相比風險不會更特殊,不會更大,也不會有係統性和區域性風險。此外,在整個社會融資規模中,信托貸款比重並不大,因此信托公司和影子銀行不能混為一談。
  盡管在信托是否為影子銀行這一問題上存在爭議,但信托業今年面臨兌付壓力卻是實實在在的。華創證券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單一和集合兩類信托非金融類産品(基建+地産+工商業)的到期量約為2萬億,如果加上財産管理類信托産品和投資標的為金融機構的信托産品,到期量將超過3萬億。

  樣本二 小貸公司監管乏力風險叢生

  在信托之外,去年實現業務量迅猛增長的非銀行融資類機構還有一類——小額貸款公司。據中國小額信貸機構聯席會會長劉克崮的估算,截至2012年12月底,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數量已超過6000家,全行業貸款余額則超逾6000億元。
  行業的高速發展,始終掩蓋不住小貸公司發展中暴露出的種種風險和問題。“擁有合法外衣的錢莊”、“民間借貸鏈條中的莊家”、“高利貸組織”等負面評價都直指小貸公司。
  目前,引導小貸行業發展的行業綱領性文件是2008年5月由銀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但《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從表面上看,大部分小貸公司並未踩過4倍基本利率的政策“紅線”,而實際上,通過一些私底下的運作手法,很多小貸公司的貸款利率高得驚人。
  一位來自擔保公司的負責人告訴記者,小貸公司的合同上標明的貸款利率水準在政策規定范圍之內,但是利用“服務費”等其他名目,小貸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實際利率可能達到4、5分利(即年化利率50%左右)。
  這位擔保公司負責人形象地比喻道,實際上,銀行、民間擔保機構和小貸公司也形成了一個三角形的融資體係。“銀行看不上的客戶去找擔保公司貸款,雖然政策不允許擔保公司貸款,但仍有擔保公司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以30%至40%的年利率放貸;如果連擔保公司都不給貸款的話,那麼這些客戶只能去找小貸公司,小貸公司的利率也就更上了一個臺階。”這位擔保公司負責人戲稱,這也是行業潛規則。
  記者以貸款申請人的身份對一些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了暗訪。在合肥市小額貸款協會的數十家會員中,記者隨機挑選了“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匯鑫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暗訪對象。記者按照該公司在其網頁上公開登記的聯繫方式與其取得了聯繫,表示希望申請到貸款。在詢問了記者是否有抵押物等資訊後,該公司工作人員開出了月息3分的利息,如果貸款時間期限達到一年的話,年利息為36%,但如果記者確實有誠意的話,該工作人員表示可以將年利息優惠到30%左右。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談到小貸行業存在的一些問題時就指出,“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違規經營現象,如變相提高貸款利率、超比例、跨區域發放貸款、變相抽逃資本金、收入支出列支不真實等情況。”
  小貸公司發展的不規范之處還體現在股東構成上。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很多小貸公司的股東都是房地産老板,但由于對監管規則不了解甚至輕視,很多關聯交易頻頻發生,積累了更大的風險。
  這些問題的暴露,一定程度上和小貸公司有效監管的缺失有很大關係。“時隔五年,小貸公司在全國已經快速鋪開,但是,當初2008年發布的《指導意見》的文件內容卻沒有太大的變動。”合肥市小額貸款協會秘書長李柯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他還指出,雖然對小貸公司的監管文件是由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發布的,但實際上,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並不真正行使監管權,小貸公司的真正監管權是在各級地方政府金融辦。這種現狀造成了實際上監管的乏力甚至空白。

  樣本三 網絡借貸風險恐集中爆發

  在小貸公司問題叢生的同時,最新曝出的網絡借貸平臺優易網涉嫌“卷款跑路”事件,讓近年火熱的P2P網絡借貸再次引起公眾關注。
  來自浙江的投資者金先生,已經有四五年網絡借貸投資經驗,卻沒想到在一個名為“優易網”的借貸平臺“老馬失蹄”,200萬元投資可能血本無歸。等金先生趕到優易網注冊地南通,發現已經人去樓空。
  據第三方網貸數據平臺海樹網統計,優易網從2012年8月正式上線以來,成交總金額約7116萬元,累計成交筆數363筆。海樹網創始人潘瑾健表示,目前共有2000余萬元未還款。
  另外,據暢貸網公司統計數據,中國目前的P2P網絡借貸平臺交易量已從2011年的60億元增長到2012年以來的300多億元。第一財經研究員李鈞認為,以2012年末的市場規模來看,保守估計借貸余額在100億元以上。
  在行業迅速發展的同時,P2P行業不斷曝出的風險也令人憂慮。在優易網之前,“哈哈貸”一度因為資金問題暫時關閉,“淘金貸”則卷走投資者100多萬元資金,網絡借貸風險頻發為行業健康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
  “隨著還貸周期陸續到來,P2P平臺的法律風險估計將在2013年更多地爆發。”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説。
  黃震認為,目前P2P行業在集聚資金、人才、技術的同時也集聚了大量風險,存在“三無”尷尬——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主管機構,這無疑會對金融監管體係和法律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長期關注網絡貸款的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副教授趙靜指出,網絡借貸平臺的資金流動規模快速增長,如果一直置于“三不管”地帶,很有可能成為地下錢莊、洗錢、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溫床,從而危害到我國金融體係的穩定,應盡早將其納入監管范疇。
  “P2P網絡借貸等非公眾性金融總體應該是鼓勵發展的,只要不涉及公眾性,並接受監管部門程式性的管理,設定一些準入機制、登記手續等,合理規范就能夠順利發展下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李有星教授認為,對于一些新興的金融模式,監管部門及時到位才能使投資人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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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來説,根據IMF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影子銀行指非銀行機構進行的信貸媒介活動,對于中國來説,IMF進一步將影子銀行定義為在受到監管的銀行體係外的金融中介活動。狹義地説,影子銀行包括典當擔保、私募、私人借貸等;廣義地説,應該包括地下銀行、信托産品以及商業銀行從事的一些理財産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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