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位於環太平洋火山地震帶上,地震發生頻繁,也是較早開始地震保險制度研究的國家之一。經過多年探索,日本建立了一套以政府為主導的地震保險體系,在近50年的運行中不斷完善,較好地發揮了經濟補償、穩定生活和恢復經濟的作用。特別是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和2011年東日本大地震中,其作用得到充分肯定。
方案逐步完善
統計顯示,全球約有10%的地震發生在日本及其周邊區域。日本在1881年就提出了創設地震保險的理念並提出具體方案,但相關法案未獲通過。
1923年,日本發生7.9級關東大地震,死亡和失蹤人數超過14萬人,44萬戶房屋被燒燬,經濟損失約300億美元。此後,地震保險制度問題再次被提上議程。1934年的“地震保險制度綱要”法案儘管未獲通過,但奠定了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基本理論框架。
1964年的新潟7.5級地震推動日本地震保險制度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這次地震後,日本政府設立“地震保險專門委員會”,全方位論證地震保險制度建設相關問題。1966年,日本推出《地震保險法》和《地震再保險特別會計法》,標誌着日本地震保險制度正式建立。同年6月1日,地震保險開始在日本全面推廣。
此後,日本的地震保險制度經過了四次重大修改和完善,保障範圍不斷擴大,補償水平逐步提升,總體風險承擔金額顯著提升。
保費呈現差異
日本的地震保險分為住宅和商業兩種。通常所説的地震保險是指具有政策性的住宅地震保險,其他商業性質的地震保險通過商業保險市場提供。保險主要對象包括住宅建築物和生活用家庭財産,居民因地震等巨災引起的意外死亡和意外傷害等由生命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合同賠付。
日本巨災保險制度設計針對各種自然災害,火災、雷擊、颱風、雪災、洪水等都在火災保險範圍內,但地震、火山噴發以及由此引{起的海嘯、火災等導致的損害不屬於火險賠付對象。加入地震保險必須與加入火災保險或綜合保險配套,不能單獨加入。
日本地震保險費率是在標準費率基礎上,根據區域等級、建築年限、建築類型和抗震等級等條件進行調整。日本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JER)和相關研究機構對日本的地震發生規律及受災特徵進行分析研究,在對地震危險度進行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地震危險度大小將日本區域單位劃分為四個等級和八個費率檔次,基本費率從0.05%到0.313%不等。
由於日本的建築規範標準進行過多次修改,建築物的新舊程度和抗震性能不同,即使同一年代的建築也具有不同的抗震等級。所以,地震保險費率在標準費率基礎上,再根據建築物的建築年代、抗震水平以及地區差異進行一定比率的折扣。
最近調查結果顯示,東日本大地震後,日本民眾對加入地震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新的認識,未加入地震保險者中有60%的人有意加入。目前,在日本東北三縣重災區岩手、宮城、福島,地震保險加入率約達50%。
政府市場合作
從本質上看,日本的地震保險制度是政府與市場合作的模式,日本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JER)是這一模式的重要載體。JER由商業保險公司1966年共同投資10億日元組建,是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之間的紐帶和橋梁。
從運作模式看,首先是商業保險公司通過火災保險附加險的方式向居民銷售地震保險,然後將承保的地震保險業務全額轉保給JER。JER將風險的一部分返回給商業保險公司,另一部分轉交給政府,最後一部分自留,形成“兩級三方”的風險分攤模式。
地震損失發生時,三方按照預定規則分五個層級分攤損失:第一層,即一次地震的保險賠償金額在0—1150億日元區間,全部由JER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層,保險賠償金額在1150—11226億日元區間,由政府和直接保險公司各承擔50%;第三層,保險賠償金額在11226—19250億日元區間,由政府和JER各承擔50%;第四層,保險賠償金額在19250—37120億日元區間,由政府承擔95%,直接保險公司承擔5%;第五層,保險賠償金額在37120一55000億日元區間,由政府承擔95%,JER承擔5%。
從賠償條件看,最初是賠償全部損失,目前是分為三個層次:如果是全部損壞,按100%賠付;損壞一半,則賠付50%;一部分損壞,僅賠付5%。對損害程度的判斷有統一標準。
通常,地震保險承保限額是住宅火災保險金額的30%一50%,但建築物最初最多賠付90萬日元,現在是最多賠付5000萬日元;生活用家庭財産最初是最多賠付60萬日元,現在是最多賠付1000萬日元。地震保險只是確保投保人在震災之後的生活安定。建築即使全部損壞,賠付額也不足以讓災民用來重建住宅,只能用作臨時租房和重建房屋的補充資金。
近年來,日本地震保險金的賠付額劇增。這除了地震造成損害巨大的因素外,還與投保人增多有很大關係。但保險金額也在增大,阪神大地震後,建築物的地震保險金從1000萬日元提高5000萬日元。
地震保險金賠付在日本總體來看比較快。據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公司統計,阪神大地震發生兩個月內,90%的投保人領到了賠付款。東日本大地震後,為盡快讓災民領到賠付款,日本損害保險協會進一步完善體制。投保人無論向哪家保險公司的營業窗口諮詢,都可以把客戶引到與之簽合同的保險公司,並通過航拍照片確定每個地區的受災情況,認定“全損地區”,為迅速賠付提供準確資料。
富有啟示意義
第一,政府主導並深度參與。日本地震保險制度建設均由政府主導,通過JER和分保機制,政府直接承擔風險,較好地解決了制度建設中償付能力的瓶頸問題。同時,將地震保險納入地震風險管理範疇,通過差異化的地震保險費率體系,推動住宅建築標準的提升,繼而提升全社會的抗震意識。
第二,聚焦民生,關注住宅和生活保障。地震保險制度僅針對居民住宅和生活用品,企業的地震風險則通過純商業模式解決,確保集中政府有限的財力用以解決民生問題。同時,為了鼓勵居民投保,對投保的納稅人予以最高五萬日元的個人所得稅和2.5萬日元個人居民稅的免除。
第三,立法保障。為確保地震保險制度順利運行,日本政府制定了《保險法》和《保險業法》等法律,同時&&一系列配套規章制度,政府可根據相關法律對災害保險公司進行業務指導、訓示和給予行政處分。在地震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政府還不斷豐富地震保險制度法律體系,確保制度高效運行。
第四,科學的風險分散機制加上政府的深度參與,確保地震保險制度運行安全和高效。通過JER&&,利用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再保險和證券化兩種工具,充分地分散風險。同時,政府承諾的損失賠償責任為總限額的近80%,從根本上保證了制度的實施。
第五,日本地震保險制度建設之初並沒有追求完美,而是在制度運行過程中,不斷通過修改和補充而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