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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寶公司賣翻新保時捷被判賠
2015-01-21 作者: 記者 毛佔宇 來源: 法制晚報

  2013年,他在北京京寶公司花113萬元買了一輛卡宴,保養時發現它竟然是翻新的。

  協商無果後,袁先生將該公司訴至豐臺法院。法院一審判決京寶公司賠償113萬元,也就是一輛新卡宴的價錢。二審維持原判。

  《法制晚報》記者調查發現,本案具有判例效應,對本市其他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有很大的參考價值。同時,律師表示,鑒于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以後消費者如遭遇類似的商家欺詐行為,有望得到三倍的賠償。

  買保時捷 雖不太了解 還是花了113萬

  2013年8月2日,河北邯鄲的袁先生來到北京亞運村車市看車,進了北京京寶世紀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保時捷銷售展廳,並看中了卡宴這款SUV車型。

  他回憶,當時銷售員很熱情,説這款車有大幅優惠。雖然當時他對卡宴還不太了解,但還是作了買車的決定。

  當天,袁先生和京寶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購買保時捷卡宴新車一輛,價款113萬元,另加2萬元裝飾費。

  他當天交納了10萬元定金,一周後交齊余款,京寶公司向他交付了車輛識別代號尾號為5725的卡宴車。袁先生辦理了車輛手續,並到銀行辦理了購車抵押貸款。

  偶然得知 車門被卸過 內飾全拆過

  袁先生説,之後在行車過程中,這輛卡宴的內飾總是出現嚴重的異響。“我發現內飾板不像新車那樣牢固,感覺很松,坐我車的朋友也這樣説。雖然心裏不舒服,但車畢竟沒發現大毛病,也不可能退掉,我就忍了。”他説。

  2013年9月29日,袁先生駕車來到在北京一家4S店維修保養。4S店員工登記車輛資訊時,袁先生吃驚地發現,愛車竟然有維修資訊。

  最初,4S店員工跟他説的時候,他根本不相信:聯網記錄提供的維修照片顯示,車的內飾板曾被全拆下來,4個車門也都被卸過。

  袁先生很生氣,先找京寶公司討説法。對方最開始不承認車是翻新的,讓他等消息,稱會向上游的賣家了解情況。

  一個月後,京寶公司仍沒有作出回復。袁先生將京寶公司訴至豐臺法院。

  袁先生認為,京寶公司將“翻新車”當新車賣給他,構成故意欺詐,要求按照消法規定,解除銷售合同,京寶公司返還購車款115萬元,並賠償115萬元,同時承擔交通費、住宿費合計4552元。

  京寶解釋 非故意欺詐 不知道車修過

  法庭上,京寶公司表示,涉案的卡宴車于2013年4月2日從杭州天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訂購,代購價格為110.37萬元。

  該公司稱,2013年6月8日,天隆公司委託博超物流有限公司將車運出,6月10日交付京寶公司,其間沒有告知車被維修過,京寶公司也沒有對車進行過維修。

  該公司還表示,其查不到維修記錄,也不存在故意欺詐行為。該車已經被袁先生開了很長時間,沒法退了;其主張的交通費、住宿費是律師取證的費用,與京寶公司無關,應由其自行負擔。

  庭審中,法院調取了涉訴車輛的維修記錄。維修記錄載明:2013年5月24日,涉案車輛進行過多個項目的維修,維修費用合計174855.2元。

  京寶公司還辯稱,其已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且其無法在售前獲知車輛的維修情況。

  法院判決 應交付新車 京寶賠購車款

  豐臺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京寶公司是否存在欺詐。京寶公司作為涉訴車輛的出賣人,理應全面知曉所售車輛的真實情況,收取車款後有交付全新車輛的義務。袁先生作為善意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

  法院同時認為,袁先生購車屬于生活消費需要,依據消法相關規定,京寶公司應支付相當于購車款的賠償款。

  對于袁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車輛、返還購車款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該車已設立抵押權,並已實際使用較長時間,依據公平原則,對此不予支援。

  最終,豐臺法院判決京寶公司賠償袁先生113萬元。

  一審判決後,京寶公司上訴。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二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基于袁先生的申請調取的維修記錄顯示,維修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與涉案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相同,因此可認定涉案車輛售前修過。一審法院據此依據消法規定作出判決並無不妥。

  這相當于,袁先生因禍得福,一分錢車款沒花,“白撿”了一輛豪車。對終審結果,袁先生表示可以接受。

  影響深遠 首次判欺詐 具有判例效應

  在業內人士看來,此判例的受益者並非僅袁先生一人,還在豪車領域開創了按照消法賠償的先例,有益于眾多消費者。

  《法制晚報》記者走訪本市多家法院得知,袁先生遭遇的是本市法院首次“對銷售翻新豪車認定為消費欺詐,判決一倍賠償”的案件,具有判例效應,對本市其他法院今後審理類似案件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袁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叢玉國解釋,此前豪車領域之所以沒有按照消法賠償的先例,在于法院此前對豪車的性質的理解。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只有“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權益才能受消法保護。“豪車,以往被認為具有奢侈品性質,購買的目的是否‘為生活消費需要’,法律界意見不一。”

  他表示,法院此次把車輛的購買目的認定為“生活消費需要”,從而適用消法來保護消費者權益,彰顯了法律在保護公民利益上的長足進步。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也表示,對于消費糾紛,法院以往只是在涉案産品價格相對較低的情況下,才會支援消費者主張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劉教授認為,隨著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很多東西早已不是奢侈品。即使是奢侈品,法律也應該將其和普通商品一視同仁。這樣,法律才能保護所有消費者的利益。

  4S店潛規則 賣翻新車能獲利 豪車打折也難賣

  王鐵(化名)長期在某豪華品牌的4S店工作,一路由普通銷售員幹到店經理。他表示,進口豪車在運輸中,雖然都由專門的運輸車輛送進店,但難免一定不出一些意外的車體損傷如剮蹭等。

  他表示,為了不受損失,這些車都由4S店修好後繼續賣,且多數給了二級經銷商。

  他具體解釋説:“按照正規的做法,銷售員賣這樣的車,事先要和客戶説明實情,並寫在購車合同裏,雙方簽字確認。但這樣一來,車價就要打折。而翻新的豪華車即使打了折,也不好賣。買得起上百萬豪車的人,誰會在乎便宜個萬兒八千?人家要買就買全新的車,不要這種車。”

  于是,豪車經銷公司的銷售員往往“看人下菜碟”。如果通過察言觀色,發現看車人不懂車,好忽悠,就往往把翻新車當做新車賣給對方。

  他説,新車出現損傷後會層層上報到4S店總經理。出售翻新車,都是店領導的主意。因為店領導往往會要求銷售員銷售翻新車,甚至制定雙倍賣車提成等鼓勵政策。

  連結 豪車翻新賣屢被曝

  記者發現,國內屢屢曝出“翻新保時捷當新車賣”的新聞。

  據《中國消費者報》報道,2011年9月,朱先生以184.1萬元的價格在成都買下一輛保時捷卡宴越野車。一個月後,他發現車在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7次到4S店進行過14項檢查、維修。

  據華龍網報道,2012年5月29日,黃先生在重慶花125萬元買了一輛保時捷卡宴越野車,後在水箱裏發現了一個修車小起子,在車前保險杠發現幾處劃痕及其他翻新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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