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國家糧食安全中長期規劃綱要》,《綱要》規定,糧食自給率穩定在95%以上,2010年糧食綜合生産能力穩定在1萬億斤以上,2020年達到1.08萬億斤以上。 對中國這樣一個有13億多人口的國家來説,糧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今年以來的國際糧價高漲,又將糧食安全問題很現實地呈現在我們面前。中國的國情和人口決定了糧食安全必須也只能依靠自己。對此,《綱要》提出了9條解決措施。這些措施都是必要和基礎的,但我認為,就當前而言,更為緊迫的是提高糧食價格,由此提高農民收入,從而提高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只有農民有種糧的積極性,糧食安全才有保障;否則,再多的政策也是白搭。 因此,現階段來説,要解決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就必須大幅提高糧食價格,進而提高種糧的比較收益。但在目前高通脹的背景下,通過大幅提高糧價帶動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涉及整體經濟的利益。與此同時,由于化肥和農業生産資料的漲幅超過糧價的上漲,在一些地方,農民種糧事實上是賠錢的。據統計,重慶有11%的耕地已經不再種糧,在不少農民眼中,種糧已經成為副業。可以説,正是巨大的價格逆差使得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大為降低,這是非常不利于長期的糧食安全的。 事實上,不僅在糧食收購價格上,在其他一係列制約農業發展和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制度安排上,城鄉二元體制的印痕都鮮明地存在著。在現行土地産權制度下,農民無權讓土地要素自由流動以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另外,去城市謀生的農民在就業方面遭遇城市的種種歧視性規定和限制,遭遇城鄉勞動者就業不平等,更不能享有與市民同等的國民待遇。 所以,如果不從制度和體制上解決農民的身份歧視和社會地位問題,給農民和城市市民一樣的國民待遇,農民就無法對糧食定價,搞規模經營,也無法融入城市,而對城市生活的向往又使得農民不親近土地,從而也就不會有種糧的積極性。 改革開放已經30年了,我們應該逐步、實質性地取消對農民的歧視性限制,給農民以平等的公民權。理論和歷史都證明,只有在權利上解放農民,還農民一個平等的社會地位,增強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集體談判能力,才是鞏固農業基礎地位、保證糧食安全和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