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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于今年初生效後,曾引起爭議,其中極具爭議性的條款,是規定雇主為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雇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在當時曾一度被輿論解讀為“鐵飯碗”。
9月19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正式出臺。在該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人保部部長尹蔚民明確表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鐵飯碗”,因為《實施條例》集中列舉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4種情況。 其實不用尹蔚民聲明,我們也應該知道,在市場經濟下,勞動用工實行的是自由選擇,不應該也不會出現用法律形式規定“鐵飯碗”的事情,這本是常識問題。但為什麼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後,勞資雙方乃至社會輿論,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誤讀為“鐵飯碗”呢?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首先,是由于勞資雙方所處的立場不同,所以感受各異。基于各自的利益考量,企業自然會偏向對自己不利的一面來看待這一規定,而雇員則會從有利自己的一面看待它。 另外,雖説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4種情況都有規定,但這些散見于整部法律中。除非專業人士,一般人是沒有這種法律意識把它們全找出來逐一研究的。這無形中也會給勞資雙方特別是企業造成一種錯覺,以為勞動合同法是偏向保護勞動者利益的。 除此之外,造成“鐵飯碗”幻覺的,恐怕還有勞資雙方的互不信任這一因素。勞動力市場長期以來的供過于求,使很多企業能夠以擠壓勞動力成本,來提高競爭力。這就導致了勞動者的相對弱勢地位,于是,國家不得不修訂原來的勞動合同法,以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但對企業來説,現在他們不可以隨意找個借口就把員工開了,似乎增加了用工成本。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勞動力成本提高,企業的效率和利潤無疑會受到影響。所以,從企業的角度看,它當然會反對“鐵飯碗”。 而對雇員來説,“鐵飯碗”就一定能夠保護自己的利益嗎?也不一定。假如所有員工都是“鐵飯碗”,他們固然不會有丟飯碗的風險,但同時也不會有動力去提高勞動生産率,這樣企業就不會有競爭力,而面臨倒閉,最終還是導致所有人失業。即使不倒閉,員工收益也好不到哪兒去。當然,這只是一種極端的情況,不大可能發生。 但下列情況卻有可能發生:企業解雇不了員工,但會想方設法把員工的收入降下來;另外,員工捧了“鐵飯碗”,感覺不到失業的危險後,就算不“磨洋工”,亦不會很努力地工作。因此,這對企業的效率是一種損失,對原本潛在的就業機會是一種剝奪。鑒于此,“鐵飯碗”雖然對已就業勞動者個人,可能有好處,但對整個勞動力市場而言,無疑是減少了市場的流動性,會造成很多人找不到工作。 當然,雇員“鐵飯碗”幻覺的背後,還反映了目前勞動力市場中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的一種不平衡的關係。勞動者處于相對弱勢,迫切想改變自身處境,提高勞動待遇和收入水平。對此,我們應高度重視,法律也要保護勞動者這種合理的訴求。但是,在一個自由選擇的時代,類似“鐵飯碗”、“終身制”這樣有損效率和公平的制度,是不可能出現的,也不應該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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