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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日前公布了《關于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超標面積部分繳納地價款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時,按集資合作建房建造成本價繳納集資款的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房産權管理住房有關上市出售政策執行,超標面積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執行。筆者認為,北京市重申這一標準不僅及時而且非常必要,有助于克服集資房建設中的腐敗和損害國有資産的行為,還集資房的本來面目。 集資房本是為解決困難企業和工礦區中的住房困難戶而建的,但在現實中,有的卻演化成一般單位尤其是權力單位和壟斷企業的普遍福利。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一般企業要建經適房在審批立項階段就可能會受阻,即使拿到批文後,那些真正困難的企業,能否建成也是個問題。但對于權力單位和壟斷企業來説都不成問題。所以,新華社記者在對全國單位集資房的建設情況進行調查後發現:一方面是一些地方黨政機關違背禁令集資建房,且規模不斷擴大,有的甚至佔到當地經適房建設總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在這些違規建設的單位以及部分政策允許集資建房的企業中,違規超標建房,住房面積和檔次不斷提高,分配中向領導幹部傾斜等問題突出。致使政策之間的縫隙被人為撕大。 問題還在于,集資房是按照經適房標準建設的,而國家對後者有許多優惠規定,比如,建設用地無需通過競拍,而是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于權力單位和壟斷企業集資建房是把這作為本單位和企業的福利,因此,在銷售過程中,一般並不對銷售對象的購買資格進行審核,很多已經通過福利分房擁有房産、沒有經適房購買資格的職工也獲得多套廉價房産,有的將其作為投資品出租獲利甚至再上市,這實際上已構成了一種對國有資産的私分。目前在一些地方,單位集資房再上市時,其綜合地價款比普通經適房還便宜,比如北京集資房的綜合地價款僅為3%,而普通經適房滿5年再出售時綜合地價款則收取70%。致使在同一地段,集資房再上市的收益高達170%,同條件的普通經適房則僅為20%。 總之,現實中的集資房在權力介入市場後,由于相當多的權力機關享受著優惠的集資房,最具購買能力的壟斷集團購買的也往往是最便宜的政策房。因此,正如一些學者所説,如果放任集資建房遍地開花,今後消費者可能會走向兩個極端:強勢者享受“準福利分房”,弱勢者被逼購買高價商品房。 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根本上有賴于加大對經適房和廉租房的建設,讓大多數困難群體能夠住上或租上房子。在政府財力還不足以支撐經適房和廉租房建設,需要部分單位自建住房的情況下,必須嚴格限制購買人群的資格並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完善退出機制,對集資房的上市嚴格執行經適房標準,防止從中牟利。只有制度規范,減少獲利空間,那麼,權力單位和壟斷企業自然就不會打集資房的主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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