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論壇熱議“娃哈哈達能案”
    2007-09-13    本報記者:羅博 黃會清    來源:經濟參考報

  隨着娃哈哈與達能的爭端步入法律程序,雙方的“口水仗”也暫時停歇。不過,日前在銀川召開的第七屆中國律師論壇上,該案卻再次成為法律界人士以及專家學者熱議的焦點。

商標轉讓誰有問題

  達能與娃哈哈的合資企業是以娃哈哈的商標作價投資為前提的,目前雙方爭論的核心之一也在於娃哈哈商標的歸屬。據了解,當初雙方的合資合同在省外經貿廳審批通過,合資企業完成了註冊。我國商標法明文規定,商標轉讓必須核準,屬於強制性規定。而2007年6月7日,國家商標局回函浙江省工商局,明文指出:“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於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後向我局提交了《關於請求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和《關於轉讓娃哈哈註冊商標的報告》,要求將該公司名下的200多件註冊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據(1995年頒佈的)《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均未同意轉讓。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許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我局於同年8月予以備案。”
  據此,一直在強調“著名品牌是國家戰略資源”的北京和君創業諮詢集團總裁李肅&&,在娃哈哈的商標所有權投資註冊合資公司的問題上,由於國家商標局明確表態,達能公司已陷入合資企業違法經營11年之久的法律危機。
  對此,當日論壇的主持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呂良彪則&&了不同看法。
  首先,按照雙方協議,達能與娃哈哈的合資企業是以娃哈哈的商標作價投資為前提的。如果商標轉讓沒有發生,娃哈哈首先就有出資不到位的嫌疑,是不是該負法律責任?
  其次,為什麼合資企業註冊後,娃哈哈集團開始申請商標所有權轉讓,但直到現在才給予明確回復?這本身也存在法律瑕疵。

誰違反了同業禁止

  目前,達能與娃哈哈之間最戲劇性的事件莫過於雙方互告對方違反了同業禁止。
  據了解,從1996年到1999年,娃哈哈與達能前後簽署了四個合同,同意將娃哈哈商標歸合資公司所有或專有使用。而此後,娃哈哈集團又同意一大批非合資企業使用娃哈哈商標。參加討論的不少律師&&,從這一點來看,娃哈哈完全處於法律劣勢。
  不過,李肅認為達能以此來認定娃哈哈“違約”並不能成立。他分析説,非合資企業大多數是在合資企業不願意投資的地區建立,而全國的産品銷售網則由合資企業統一控制管理。因此,非合資企業不過是合資企業的貼牌加工廠,雙方的法律關係是一種非競爭性的關聯交易。這種關聯交易每年都在披露,並由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因此並無“違約”可談。
  李肅&&,達能在中國飲品行業一貫的戰略方針是進行多品牌並購,目前已經持有七家中國本土知名品牌的大量股權或全部股權,並在相互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各大品牌廠商中佔有董事會席位,反而是達能違背了“上市公司同業競爭的商業原則,侵害各家合作方股東的根本利益”。
  為此,他已經購買了100股光明乳業的股票,並以小股東身份正式向達能公司發出律師函,認為達能在國內多傢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公司董事會中佔有席位,這直接損害了光明乳業股東的根本權益。
  “不久,達能各家合資公司中的各方小股東一擁而上,相繼起訟達能。這次群起訴訟的浪潮,會從針對達能董事個人的競業禁止開始,再到訴訟達能公司的同業競爭問題,最後還會比照達能在國外的賠償數額,形成中國企業的鉅額賠償請求。這就是説,達能如果堅持以訴訟解決糾紛,就要陷於長期的多地區的反復訴訟,而且幾乎沒有勝訴的可能。”李肅説。 

煽動民意還是缺乏法律意識

  在此次論壇上,大家討論最多的還是“娃哈哈達能案”背後的道德與法律反思。不少與會人士認為,達能與娃哈哈的爭論只是一個法律糾紛,不能過分提高到政治、道德高度。
  全國工商聯並購公會會長的王巍&&,商業合同的履行與否是一回事,反壟斷的起訴是另一回事,不能用國家經濟安全這樣一個偉大的口號來煽動民意。市場經濟是多種因素在其中進行交易的過程,這個過程要可以計算、判斷和衡量,就需要一種最基本的約定,這個約定就是契約。契約精神就是説話算數,一旦做出了承諾必須要執行,而且是不打任何折扣的執行。他甚至認為,10年前如果沒有達能,娃哈哈能走到今天嗎?
  呂良彪認為,宗慶後面對媒體總&&出上了達能圈套的意思,當初娃哈哈佔合資公司49%的股份,他認為自己掌握着控制權。誰知第三大股東百富勤把股份賣給了達能,合資公司控股權轉到了達能手中。這只能説明他當時的無知與過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法律戰是一場消耗大量人力、財力的持久戰,不論是宗慶後還是達能,都是一場玩不起的游戲。因此,最好的解決辦法是雙方回到談判桌前來握手言和,妥協才是最大的智慧。
  但劉俊海同時&&,以宗慶後為代表的民營企業家本可以在當初設立合資合同時做得更好,可惜相關的法律智慧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使用。透過這一案例,中國企業應該反思,在與國外企業尋求合作的時候更多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來防範風險。“從這一事件可以看到民營企業家的法律服務意識的消費觀唸有待提高。”劉俊海説。

  相關稿件
[娃哈哈達能案]娃哈哈公司狀告國家商標局 2007-09-03
達能就"娃哈哈"商標轉讓糾紛提出仲裁反請求 2007-07-13
[娃哈哈達能案]達能方董事秦鵬瀋陽遭起訴 2007-07-11
娃哈哈:將起訴達能同業競爭及其董事侵權 2007-07-04
娃哈哈事件的理性解讀 200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