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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近日發布施行修訂後的《警車管理規定》,要求警車除執行所列任務外,不得挪作他用,駕警車不穿警服濫用警燈等將給予處分。(見12月12日人民網)
公安部出臺的這個規定意義重大,因為近年來在一些地方濫用警車、濫用警燈現象屢禁不止,在公眾中産生了不良影響。
例如,前不久人民日報就披露,雖然今年2月公安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安民警駕駛警車執行警務活動及執勤用語的通知》,但是在蘭州市區行駛的少數警車卻將警笛弄得聲聲響、喇叭不停叫,有時晚上也不消停,不少市民抱怨常常在深夜被尖銳的警笛聲驚醒;闖紅燈也是蘭州少數警車的一大特色。一些警車按著喇叭在眾目睽睽之下越過斑馬線,闖過紅燈;還有少數警車動輒就用揚聲器大聲呵斥:“讓開!讓開!”、“前面的車靠邊去!”聲音很大,方圓幾百米都能聽到,令不少市民心生反感。
其實,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已明確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殊車輛,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相應的道路優先通行權。而且,不少地方的公安部門針對少數民警不遵守交通法規,開“霸王車”、“特權車”損害公安隊伍形象的現象,取消了“0牌”公安專段民用號牌,全部換發地方號牌。但是,群眾仍然不相信特權車能被“管住”。為什麼?因為人們在現實中看到許多特權的存在。因為在特權車背後是有特權的人。假如不解決特權人的問題,其他恐怕都是治標不治本。
權大于法的事,以公權名義而行使特權的事往往就在人們身邊發生。比如,一般人需要辛辛苦苦排隊,一些人卻可以繞過這道程序;在公路上,有執法標志的車輛耍特權現象比比皆是:強行超車、違章停車、衝擊收費站、堵塞道口、駕駛“三無”車輛等等。更令人憂慮的是,特權的陰影還很長,讓一些人狐假虎威,認為只要開上警車(不管真假),就可以享受特權!
媒體曾經報道過這樣一則新聞:某市一名幹部董某從某派出所購買一輛沒有牌照、消除了警車所有特徵的轎車後,私自在車身噴上“警察”和“治安巡邏”的字樣,竟然在公路上行駛半年多而無人過問。最後董某肇事逃逸,警方才發現,這是輛假警車,而且董某一直沒有駕照。顯然,董某駕駛這輛假警車招搖過市,就是典型的狐假虎威做派,期間竟然無人過問,在這個事件背後我們分明看到了特權的陰影。
因此説,能否徹底治理特權車,關鍵在于要限制和管好一些人手中的權力。否則,即使出臺再多的規定,最後恐怕也是收效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