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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在討論國務院擬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稿時,提出要大幅度提高社會保障水平。聯係到日前舉行的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作會議,提出在2009年實現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2012年完成全國統籌的目標,筆者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及時的決斷。
社保是一個國家根本的福利制度。當年“羅斯福新政”就因為建立了社保制度,使美國人民在大蕭條中保持了樂觀的心態,從而最終戰勝了困難,恢復了經濟。今天,我們同樣面臨經濟陷入困境,而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就是在困難時,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給人們以信心。但是,社會保障要發揮這個作用,前提是其本身必須是完善的。如果存在很大漏洞,則不僅可能實現不了其保障功能,反而會助長一個社會的貧富差距,放大業已存在的社會弊病。 社會保障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中對社會起重要作用的是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為人詬病的,主要有城鄉養老制度分割;城鎮養老統籌層級過低,不能自由轉移;農民工參保繳費比率過高,不能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養老保險權益等。有鑒于此,社會早就呼吁改革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而眼下的經濟不景氣,恰恰是推動改革的一個極好契機。 改革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提高統籌層級,盡早實現養老保險的“全覆蓋”。對此,人們沒有多大分歧,分歧在于如何實現養老保險的“全覆蓋”。一種盛行的觀點認為,鑒于各地區的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很大,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模式、費率水平等又相差甚遠,特別是發達地區普遍擔心,在實現統籌之後會導致本地居民養老待遇水平降低,以及省級統籌還未全面推行,而這是實現省與省之間社會保險關係轉續的基礎所在等。因此,當前不宜提高統籌層級,要實現全國統籌,也應等這些問題基本解決後再推進,而且,全國統籌也是在維持現有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變的情況下,為“農民工”和“農民”分別建立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 在我看來,這些問題並不構成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必要條件。因為統籌層次過低影響了統籌效果的發揮和勞動力的跨地區流動,使得保險的共濟功能無法充分發揮出來,所以每年在沿海發達地區就大量出現農民工“退保”現象。假如全國統籌受制于上述因素的話,那麼,在全省范圍內統籌養老保險也不可能,因為同樣的問題在省內也存在。我國的許多省份,即使是一些經濟發達的沿海省份,也存在收入和繳費模式、費率水平的差距問題。但據人保部統計,截止到去年底,全國共有17個省份實現了省級統籌,既然過半省份能夠做到這點,其他省份為什麼做不到呢? 事實上,根據鄭秉文等社保專家的研究,從其他國家的經驗看,只要在繳費和受益之間建立起密切的精算關係,就能在城鄉二元結構下建立起統籌城市居民和農民的“大一統”社保制度。所以,問題的關鍵不是有沒有困難,而是對社保全國統籌是否有足夠清醒的認識,以及能否克服地方利益。目前一些地方,包括某些經濟發達城市,社保還停留在縣級統籌的層次,這是不應該的。 只要我們解決了認識問題,完全可以在進行省級統籌的同時,逐步建立向全國統籌的一些過渡條件。比如,將現有的低水平保障力爭做到全覆蓋,至少應將1億的農民工包括進去。另外,社保基金的缺口也可通過調整中央財政的支出結構,或動用部分外儲,或通過發行彩票、提取國有資産收益等辦法來解決。當然,在這一過程中,中央應承擔更大責任,如果跨省轉移完全由地方來承擔成本,要做到全國統籌是不可能的。 社保關係到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也有助于我們盡早走出經濟困境。因此,對社保實現全國統籌我們要有緊迫感,步子可以適當更快一點。事實上,無論在省級范圍還是在全國范圍,統籌社保並不存在技術上的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