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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錄用”不可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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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華網大連頻道 (2003-09-23 11:12) | 來源:大連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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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出租車計價器上做“鬼”的蘇 A72722駕駛員被罰了5000元並吊銷了從業資格,被清除出行業隊伍。但是讓人不能理解的是,南京客管處在一係列處罰之後還規定其他客運單位永遠不得錄用該人。
根據有關規定處罰駕駛員,這是客運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但是“永不錄用”是否師出有名,客運管理部門是否有權限制這位駕駛員二次從事本行業的自由,是否有權對其他客運單位做此規定?
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不要說犯罪分子刑滿釋放之後社會不能歧視,還要盡可能地為他們創造就業、生活的環境,原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現省外經貿廳廳長孫小虹再度引起外界諸多猜測,因為他曾經是一個“頂風違紀”的典型,按照“官場原則”,這位高級領導幹部怕是永無出頭之日了,但組織部門的人士說,我們黨的政策是,允許幹部犯錯誤,也允許幹部改正錯誤。
到我寫這篇短文時,我還認為“永不錄用”是缺少法律依據的,或者是不合法的,至少對于這位駕駛員來說是如此,為什麼會有“永不錄用”出現,我認為是有關部門一氣之下,或者顯示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的表現,是殺雞給猴看的“泄憤”之舉,處罰的作用是警示,是訓誡,而不是剝奪人的權利,和法律對于犯罪分子的刑律處罰是兩個概念,因此,不可陷入極端。
某地有一位大學生,因為違紀被開除學籍,但是當他二次考入該校時,學校對他的態度是原來的學習成績有效,直接從二年級讀起。我們對待錯誤的態度應該是允許人改正錯誤,而不是連人改正錯誤的機會都不給,更不是憑借行政權利幹涉人的工作權。“永不錄用”也不符合《勞動法》的有關精神。《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僅此而已。因此,如果每個行業都這樣,那孫小虹是不能再當官了,那位大學生也不能再上那所大學了。
當然,不是說“永不錄用”沒有合情的理由,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就陸續發生的多起教師強姦學生的惡性犯罪事件發出通報,強調對事件相關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三部門強調,對教師性犯罪知情不報的教師,喪失了教師的基本職業道德,要開除出教師隊伍,永不錄用。
這樣的“永不錄用”是可取的,因為這樣的行為是不可饒恕的,這樣的“錯誤”根本沒有改正的機會,更是從業資格的淪喪,而那位駕駛員顯然遠遠夠不上這樣的“層次”。“永不錄用”某種意義上就像宣布一個人的死刑,那是來不得半點感情成分的,更不可濫用。
(完)
編輯/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