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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誤讀首例“醉駕不起訴”案
2017-12-01 09:42:09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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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駕行為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理念,但“醉駕不起訴”是有條件的,人在醉駕時,行為往往是不能自主控制的,很難保證只是“輕微犯罪”。

  據新京報報道,浙江溫州男子醉駕並與他人發生碰撞,在符合不起訴條件下,他自願完成30小時社會服務,最終拿到了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記者了解到,讓符合不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參加公益服務,對其幫教,從而實現以購買公益服務的方式落實醉駕不起訴,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醉駕並與他人發生碰撞,最終卻拿到了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結果令人意外,卻也符合法律精神,可看做一個普法的樣本,具有破冰意義。

  不出所料,消息一出,有些人在叫好之余,以為醉駕可以不起訴——只要自願完成一定時間的社會公益服務就能免去“訴訟”。這其實是“醉”看“醉駕不起訴”,是對“醉駕不起訴”的本意的誤讀。

  首先,溫州男子張某醉駕不起訴,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標準。事故發生後,一方面,張某及時將傷者送醫院治療,並積極協商完成賠償。另一方面,經血樣檢驗,雖然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9mg/100ml,屬醉酒。但這個醉酒標準在醉駕從重處罰的酒精含量140mg/100ml標準以下。

  今年5月,最高法制定出臺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提到“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正是基于此,檢方依據法規才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其次,自願完成30小時的社會公益。目前,在一些國家的法律實踐中,都將參加公益作為懲戒、改造輕微犯罪者的措施之一。溫州檢方這次將公益服務用來懲戒、改造嫌疑人已經開了先河。但要明白的是,公益服務並非簡單的替代,亦非嫌疑人買刑,而是具有明確的先後關係,必須要符合嚴格的法律規定。

  醉駕行為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然後進行社會公益服務,創新性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理念,契合教育、懲罰、改造、挽救的法治精神,同時又可以讓輕微犯罪者承擔應有社會責任。這種做法,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消弭自身對社會的危害,有利于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

  “醉駕不起訴”是有條件的,必須符合不起訴條件標準並自願參加公益服務。人在醉駕時,行為往往是不能自主控制的,很難保證只是“輕微犯罪”。也就是説,一旦醉駕,多是“輕微犯罪”以上的犯罪,很難逃脫“入刑”從重懲處,所以這次的案例不是心存僥倖心理的理由。日常生活中,還是應該自覺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堅決不去觸碰法律“高壓線”。□楊若(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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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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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駕量刑也要堅持區別對待
    醉酒駕駛畢竟是可能肇事的“先期行為” ,究竟應當認定為故意行為還是過失行為,無論是從法律研究中或者從具體案件的事實、證據看,可能都不可一概而論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案件近年來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也使此前交通肇事罪的傳統定罪量刑標準受到了極大的衝擊。將醉酒駕駛行為一律定罪並判處拘役實刑,恐怕並不合適。
    2016-06-29 08: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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