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4日電(記者熊琳 鐘雅)認為女婿擅自移動女兒骨灰,妨礙其祭奠,83歲的王先生將女婿陳先生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7年清明節前夕,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侵權,判令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王先生訴稱,因家事問題,女婿拒絕其看望女兒骨灰。王先生出資洗印的女兒遺像,也被女婿拿走。女婿擅自將女兒的骨灰從殯儀館取走,致其無處祭奠,精神上遭受傷害。因此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骨灰和遺像,同時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被告陳先生辯稱,因家事問題,其與岳父發生過爭執。妻子火化後,其將骨灰轉至老山骨灰堂,同時為岳父辦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但考慮到岳父年事已高,尚處在悲痛中,同時為了避免再次發生衝突,未告知骨灰存放地點。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已告知原告骨灰存放地點,並未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作為死者的父親、被告作為死者的配偶,均平等地享有對王女士追思的權利。雖然陳先生將骨灰安葬于骨灰堂符合相關規定及傳統要求,但安葬時應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權利的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祭奠的權利,對其情感造成一定的傷害。故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陳先生返還遺像,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宣判後,主審法官表示,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後經火化而得的特定人格物,是親屬祭奠、悼念死者和寄托哀思的對象,凝聚著死者親屬的情感因素,具有豐富的人格象徵意義和倫理色彩。骨灰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物,關于骨灰安置的時間、地點、形式等事宜,應在照顧各方親屬情感的基礎上,通過溝通、協商予以解決。
在死者親屬就骨灰安置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時,應遵循以下順序進行處置:應尊重死者生前遺願,按照死者遺囑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決定骨灰的處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當或怠于管理時,其他近親屬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法官提示,從維護家族和睦的角度,親屬間應以協商為主,妥善處理遺體安放、骨灰安置、墓碑制作、親人祭奠等事宜。如協商無果,權利人應及時搜集證據,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喪葬事宜參與權、決定權、墓碑署名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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