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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精神病人勞動不是小問題
2018-07-11 08:42:35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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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虐無告”是社會應有的底線。精神病人是社會中最沒有維權能力、最不設防的人,也是最容易受到侵害和侮辱的群體。

  據《華商報》報道,7日上午,西安雁塔甘露醫院一副院長讓精神病人到醫院2樓“幹活”,結果,病人劉某從樓上跳了下來,致多處骨折。

  涉事醫院副院長究竟有沒有強迫精神病人勞動?目前似乎有待最後的“一錘定音”。但可以肯定,如果此事屬實,還是給院領導幹私活,最終導致了病人跳樓,那該事件的嚴重性遠遠超出了院內醫患糾紛的范圍,已經涉嫌嚴重的醫療執業違法,甚至涉及犯罪。

  《精神衛生法》對于精神病人的權利相當重視,確立了自願治療原則,法條字裏行間體現了對精神病人的人道關懷。該法第26條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良好的精神衛生服務。”

  該法第75條明確規定:禁止“違反本法規定,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勞動”。

  一般情況下,精神病醫院可以讓病人從事一些與精神健康狀況相當的手工勞動,作為輔助治療的手段。但這種勞動應充分尊重病人的人格尊嚴,以病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宗旨,不能把那些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精神病人當成“廉價勞動力”。

  在這起個案當中,按病人的陳述,他是被指派到樓頂上幹的私活,而且“很多病人”“幹了很久,很累”,其中有沒有強迫精神病人勞動?如果這種勞動是治療的輔助手段,有沒有經過相關醫學倫理委員會的討論?

  “不虐無告”是社會應有的底線。眾所周知,在精神病院裏接受治療的病人是社會中最沒有維權能力、最不設防的人,是最容易受到侵害和侮辱的群體。

  如果負有照顧、治療職責的醫生,利用手中的權力,強迫他們勞動,欺負他們不會自我保護,這無疑挑釁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刺痛社會的良心。

  《精神衛生法》第75條規定,違反規定強迫精神病人勞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並吊銷執業證書。”甚至《刑法》還規定了“強迫勞動罪”。

  鑒于此,當地衛生部門宜盡早介入。目前當地衛計局工作人員稱,“有監控盲點,暫時還沒發現什麼情況,將繼續調查”。我們希望繼續調查不會因“監控盲點”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們也將繼續關注,並期待一個公正的調查和追責結果。

  還有必要追問,在病人高墜的情況下,甘露醫院為什麼沒有叫救護車將其送醫,而是叫來一輛三輪車,一路顛簸地將病人送醫。作為醫療從業者,不可能不知道一路顛簸可能導致受害者留下癱瘓的後遺症。

  説到底,精神病人作為這個社會最無助的群體,需要整個社會提供保護,為他們主持公道。(沈彬 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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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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