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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休假標準”應該與時俱進
2019-08-07 08:49:13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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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休假標準”應該與時俱進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其官網梳理髮布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對包括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5類休假標準予以明確(8月5日《經濟日報》)。

  這無疑是個好消息。五類休假標準明確了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概念,不容用人單位偷梁換柱;明確了五類休假的放假時間以及適逢周末能否補假,如“全體公民假日”適逢周末可補假,而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等“部分公民假日”適逢周末不補假,還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厘清了爭議;還明確了探親假“未婚探望父母每年20天,已婚每4年一次20天”“婚喪假為1天至3天”;對探親假、婚喪假還提出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此前休假規定並非無標準可依,但分散于多個法律法規,隱藏于冗長條文中,有的法律法規是多年以前制定的,很多人對此並不十分了解。《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下稱《標準》)對五類休假標準予以明確,讓人一目了然。不過,五類休假標準除了具有簡明扼要的“歸總”作用,讓勞動者容易知曉自己具有哪些休息休假權利,並沒增加勞動者的休假福利,甚至還凸顯出某些休假福利存在不平等。

  比如,《標準》在婚喪假標準部分的表述是,“在我國,國有企業職工可以享受婚喪假”。那麼,國企之外的勞動者就不能享受婚喪假麼?婚喪是每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情況,不應區別是國企還是非國企。這個標準還稱,“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係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這就意味著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沒有喪假,這也不太合乎情理,職工岳父母和公公婆婆死亡時也給予喪假,才合乎人倫親情。

  在探親假上,《標準》稱,“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準”,其言外之意,這幾種情況之外的勞動者就不適用探親假規定,可這些勞動者也有親人;在年休假方面,上述文件稱,“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是,如今不少用人單位是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累計工作年限的,對這種情況,也沒有明確説明。

  勞動者休假標準應與時俱進。從上述文件可知,有關年休假的標準,來源于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探親假的標準,來源于1981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有關婚喪假的標準,是按照1980年發布的《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來確定的。勞動者的這些休假標準已經出臺許多年,有的甚至將近四十年,已不能滿足勞動者的休假訴求,而且,如今企業性質多、就業方式多、居住地點多,相關條款早該改進、相關休假標準早該提高了。(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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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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