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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 杭州一動物園被起訴
2019-11-04 08:35:41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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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願意使用人臉識別,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作為消費者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該案也成為國內消費者起訴商家的“人臉識別第一案”。11月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

  未經同意強制收集個人資訊

  事情源于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的一次消費經歷。

  起訴狀顯示,2019年4月27日,郭兵購買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年卡,支付了年卡卡費1360元。辦理該年卡時,被告明確承諾在該卡有效期一年內(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通過同時驗證年卡及指紋入園,可在該年度不限次數暢遊。

  然而在10月17日,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在未與郭兵進行任何協商亦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短信的方式告知原告“園區年卡係統已升級為人臉識別入園,原指紋識別已取消,未注冊人臉識別的用戶將無法正常入園”。

  為了確認該短信的內容是否屬實,郭兵于2019年10月26日專門驅車前往被告處進行核實。被告的工作人員明確告知他,短信所提及的內容屬實,並向他明確表示如果不進行人臉識別注冊將無法入園,也無法辦理退卡退費手續。

  郭兵認為,園區升級後的年卡係統進行人臉識別將收集他的面部特徵等個人生物識別資訊,該類資訊屬于個人敏感資訊,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濫用,將極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內的消費者人身和財産安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之規定,園區收集、使用原告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原告同意;而且,被告收集、使用原告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郭兵認為,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升級年卡係統強制收集原告個人生物識別資訊,嚴重違反了相關規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北青報記者獲悉,郭兵于2019年10月28日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目前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被告

  人臉識別可有效提高入園效率

  針對年卡用戶改用人臉識別初衷是什麼?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一名負責人表示,主要還是為了方便消費者快速入園。年卡用戶入園必須比對身份,指紋識別偶爾會出現遲滯情況。其稱,從試行期的統計來看,人臉識別確實有效提升了消費者的入園效率。

  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工作人員表示,從10月17日起,陸陸續續已經有年卡用戶來錄人臉識別了。有個別的用戶不理解,便將人臉識別能快速通行的好處告知,他們也都同意了。

  工作人員稱,對于人臉識別存在顧慮的用戶,公園也給出了折中方案:不必注冊人臉資訊,刷年卡也可以入園。但由于指紋識別係統已全部停用,用戶每次入園時必須到年卡中心核實身份,證明是本人使用。

  專家觀點

  園方若泄露資訊或構成侵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告訴北青報記者,個體生物資訊,例如人臉、基因、虹膜、指紋、掌紋、聲紋、步態等等,高度敏感。因為這個是伴隨終生,不可更改的,一旦泄露幾乎不可救濟。

  對于退款問題,應該遵循公平原則,解除合同的過錯方在公園,建議公園按照有效時間段的比例折算退款金額。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旭亮律師告訴北青報記者,消費者郭兵有權要求動物園解除合同並退回辦卡支付的款項。其在動物園購買年卡即和動物園之間成立了合同關係,動物園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突然增加人臉識別入園的限制性條件,屬于變更合同的內容,需要與郭兵協商一致。如果雙方就變更事項達不成一致,就應當按照原來的約定履行,否則構成違約。

  對于那些同意變更合同的消費者,動物園在採集其面部資訊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要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果動物園在採集消費者面部資訊後無法確保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可能構成侵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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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吳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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