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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海口7月11日電(記者吳茂輝 劉鄧)記者11日從海南省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近日出臺《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海南省將對符合條件的33種輕微違法行為免于處罰。
方案明確,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建立輕微違法免罰制度,公布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于處罰事項清單,對除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重點監管領域以外的,非主觀故意、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符合條件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免予罰款處罰,通過書面告知、責令整改等加強行政指導,並對整改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形成監管閉環。對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後短時期內再次違法的,依法予以嚴懲。
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于處罰事項清單(第一版)共33項,涉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廣告監管、電子商務監管、質量監管、計量監管、標準化監管、認證認可監管、化粧品監管、知識産權監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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