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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9月26日電(記者周潤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天津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並將于今年11月1日施行。
街道辦事處是基層社會治理體係中的重要管理機構,是解決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最後一公裏”,但長期以來,街道承擔了大量“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任務,超負荷運轉,街道和部門職責劃分不明,影響了服務群眾的水平。
為了給街道賦權減負,厘清職責,條例提出,建立街道辦事處職責清單制度。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區街道辦事處職責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應當由市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落實的工作職責,不得轉交給街道辦事處。未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準,街道辦事處不承擔清單以外的其他職責。
賦權。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對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評優評先等的建議權等五項權力。同時對街道辦事處在轄區內行使綜合執法權作出明確規定。
明確條塊關係。條例明確了街道辦事處在解決轄區內群眾訴求、重大事項處置、聯合執法、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對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進行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同時明確應當由市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落實的工作職責,不得轉交給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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