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試、面試總成績第一名,卻未被湖北省保密局錄用,而該單位給出的理由是“由于與你一同進入考察的另一名同志(成績排名第二),在崗位適合度方面更好”——據媒體報道,湖北某地級市公務員夏敏(化名)不服這一結果,在信訪無果後狀告湖北省保密局,近日被法院駁回。
都知道,公務員招錄有著嚴格程序,基本上均採取以筆試加面試構成的總成績為依據擇優錄取。如果説,筆試成績具有一定偶然性或籠統性,那面試正好有所側重和補充,同時也包含了對“崗位適合度”在內的綜合能力的考察。
報道説,夏敏不僅總成績第一,而且面試成績也比第二名明顯要高,涉事單位説第二名“在崗位適合度方面更好”,究竟持何依據,顯然需要更多解釋。
要知道,《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縣鄉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中説,“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體檢和考察結果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在考試成績已有量化排名,“崗位適合度”語義含糊的情況下,當地有關部門理應給出明細説法,以免被質疑暗行貓膩。
再從兩人的背景來看,當事人夏敏不僅熟悉法律,且于2013年獲湖北省保密局頒發的湖北省保密幹部培訓班成績合格證書,以及所在地市級保密局2015年頒發的涉密網絡安全保密管理人員培訓班成績合格證書。2016年1月,她所在的地級市保密局發文成立全市保密檢查督查組,任命她為副組長。這似乎也支撐起了她跟相關崗位的職位匹配度。相形之下,第二名此前工作與法律和保密工作幾乎不沾邊。
鑒于此,用人單位宜給出更令人信服的解釋,以消解夏敏及眾人心中的疑惑。考慮到有關部門自説自話或難令人信服,或許由中立的紀檢監察等部門介入調查。
在該案中,涉事法院駁回夏敏起訴湖北省保密局的訴訟請求,並不能表明,該單位以“崗位適合度”為由拒錄第一名的合理性——因為決定錄取與否的並非行政機關,而是當地省委辦公廳的內設機構,不屬于《行政訴訟法》調整的范圍。
無論如何,涉事單位以“崗位適合度”為由拒錄第一名,原因不能不明不白。(吳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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