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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社會公信力,被公訴咎由自取
2019-02-26 09:18:19 來源: 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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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本報報道,昨天,溫州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對“失聯男孩”事件被告人陳某提起公訴。

  早在2018年12月12日,樂清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樂清市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的案件材料,經依法審查認為,陳某的行為已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符合逮捕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于12月14日依法對陳某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事情起于一場鬧劇。夫妻之間吵架,為了測試自己的丈夫對孩子是否關心,陳某特意炮制了這個孩子失蹤的事件,不僅發了尋人啟事,還假裝慌張地到派出所報了警。在此過程中,陳某一邊以各種方式來為尋找孩子推波助瀾,一邊又為警方成功找人設置了許多障礙。

  真相面前,陳某無法狡辯。她的這一行為無疑是十分可惡,也是十分嚴重的。往小了説,她報假案,不僅消耗了大量的警力,也間接地增加了當地社會的治安風險;往大了説,她戲耍了熱心的民眾,消費了社會的公信力和社會的良知,甚至其惡劣的影響會延續許久,造成社會誠信在某種程度上的崩塌。

  在尋找孩子的過程中,熱心市民、公益救援組織集體出動,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成本。他們本以為是在做好事,最後卻發現是被人耍了,試問下一次還會有多少人相信類似的事情?正如很多網友事後評論説,這就像是一個“狼來了”的故事,最後的結果很可能就是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再也無人理會。

  很顯然,陳某的行為不僅突破了社會道德的底線,也觸犯了法律法規。但恐怕直到被捕的那一刻,陳某對此也是懵然無知的。説到底,事情弄成這樣,一方面有她的任性使然這一偶然因素,另一方面對法律的無知恐怕才是造成她如此行事的直接原因。正因為是法盲,才會耍出報假警、發布虛假資訊這樣的“小聰明”。畢竟,只要稍有法律知識的人,哪怕不知道傳播虛假資訊有罪,也應該知道報假警也是要負法律責任這一法律常識的。

  事實上,因為法盲而做出此類傻事的絕非陳某一例,此類新聞也是屢見報端,在一定范圍內甚至還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面對這一類現象和人,除了譴責和制裁之外,我們也要反思當中的原因。按理説,普法工作年年做,為何還會有這麼多的人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沒有呢?是不是我們的普法工作還有沒做到位的地方呢?搞清楚這些問題,在以法治國的當下,顯得尤為重要。

  但不管怎麼樣,陳某的這種行為絕對不能姑息,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樂清市檢察院對此提起公訴,不僅是一種程式追責,更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不管出于什麼原因,任何人濫用社會公器都將受到法律的追究,無論你是誰。(張炳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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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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