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客運段官方微博發布説明,就“女醫生高鐵上救人,結果卻被索要醫師證”一事致歉。南寧客運段表示,事件處置過程中,列車工作人員未向陳醫生作好溝通解釋,造成了誤解,産生了不良影響,反映出對突發狀況考慮不周、處置方式欠妥的問題。(3月19日中新網)
南寧客運段知錯改錯的態度首先值得肯定,但這一事件背後反映出的社會痛點和鐵路服務短板,也應引起有關方面重視。
這本是一起醫生旅途中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的暖聞:聽到尋醫廣播後,陳醫生及時趕到、積極治療,旅客轉危為安。但就在陳醫生返回車廂時,乘務員要求其出示醫師證。因未攜帶醫師證,乘務員又將陳醫生身份證和車票拍照存檔,並要求其手寫情況説明“簽字畫押”,留下聯係方式。整個救治過程,列車員全程錄像。
拍照錄像、索醫師證、手寫説明、留聯係方式……這一係列舉動讓陳醫生頓時發懵,心生寒意。南寧客運段解釋稱,此舉是為了留存與救治相關的資料,也便于後續更好救治。這種説法説得過去,但陳醫生和網友的理解是:列車員在保存“證據”、規避責任,一旦出了意外,陳醫生需擔責,而列車方面無責。一邊緊急廣播尋醫,一邊對施救醫生心存懷疑和戒備,這很傷人。
被譽為“好人法”的《民法總則》第184條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次事件中,陳醫生的施救是典型的見義勇為,即使判斷失誤或救治失敗,也不會因為《執業醫師法》規定的“執業地點”和“執業范圍”的限制而惹上官司。
醫生在非執業地點救治他人屬于見義勇為,這既是社會約定俗成的看法,也是《民法總則》的立法本意。公共場合緊急施救不是醫生的專利,但醫生是最恰當的人選。因此,列車員一係列舉動背後的潛臺詞令人擔憂:如此苛求見義勇為的醫生,今後還會有醫生挺身而出嗎?急救重在搶抓“黃金時間”,一旦醫生有了顧慮,後果不言而喻。
而站在鐵路方面講,如此過度“誤解”,乃至強人所難的“自我保護”,可能也是出于無奈,是社會信任的普遍缺失在這個角落的投射而已。萬一出了事,醫生可以免責,鐵路方面呢?現行法律法規中,《民法總則》和各地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中對類似施救者保障越來越完善,但對于鐵路、飛機乘務人員在救人過程的保障還不到位。
有關方面或應以此次事件為契機,對公共場所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加以規范,補齊法律短板。鐵路方面也可以考慮組建“列車醫生聯盟”,以票價優惠等方式鼓勵醫生加入這個聯盟積極救人。(陳廣江 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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