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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查扣物品不能成為二手商品
2019-04-19 08:47:50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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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央廣《新聞縱橫》報道,近日在微信群中有人公開售賣安檢查扣物品。根據一些微信截圖顯示,這些物品基本為大瓶的防曬噴霧,售賣者稱來自機場、火車站,其中有一些箱子上明確標注了“××南站”字樣,同時賣家還提供《暫存危險物品通知書》來證明物品來源的可靠性。

  有圖有真相,媒體報道的網售“安檢查扣物品”之事大體屬實。德安億達物資回收有限公司也已認領此事,稱公司與部分火車站簽署了協議,負責對進站旅客被查扣的違禁物品及限量攜帶物品進行處置,倉庫看管人員王某某私自拿取部分物品對外售賣,公司已收繳物品,並開除了王某某。

  涉事公司的回應和解釋不僅未能解開公眾心中的疑團,反而加劇了很多人的困惑。這些年,我們在車站、機場等場所被安檢查扣或遺留在安檢關口的大量違禁物品、限帶物品都去哪了?德安億達物資回收公司稱與部分火車站合作處置安檢查扣物品,鐵路內部人士也稱不少車站、機場都把安檢查扣物品交給回收公司,那麼,由回收公司處置安檢查扣物品是不是一種潛規則?

  回收公司所謂的專業回收處置銷毀有沒有標準或規范可依?受不受約束、監督?回收公司是否把二次銷售安檢查扣物品作為經營牟利的一種方式?除了交給回收公司處置的安檢查扣物品,其他安檢查扣物品流向了何處?是否都被依法依規處置?是否也在一些環節存有“跑冒滴漏”現象?或者也存在二次銷售現象?

  車站、機場等場所的安檢查扣物品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煙花爆竹、槍支、管制刀具等違禁物品;另一類是為了避免危險發生或為了方便列車、飛機等運營而限帶的物品,比如防曬噴霧、香水、摩絲、打火機等。對于前者,有明確的處置法律依據,交通、公安等部門應該按程式予以沒收、銷毀。對于後者,法律並沒有規定查扣、沒收等措施,也未規定對攜帶者追究責任,因而,物品的所有權依然屬于攜帶者。

  由于一些物品價值較小,攜帶者在遭遇安檢攔阻後,往往直接將物品留置在安檢關口,即便一些物品有一定價值,但不少攜帶者趕時間,匆忙之中並未對物品的處置做出安排。這樣大量限帶物品就留在了安檢關口,而容易去向不明、進入不規范渠道的也主要是這類物品。

  “安檢查扣物品”不能成為“二手商品”,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等經營組織轉手倒賣安檢查扣物品,都涉嫌侵犯公民的財産權,也擾亂了安檢查扣物品管理秩序,損害安檢公信力。車站、機場等場所有必要從源頭規范查扣物品管理行為,對于小額限帶物品,通過簡易程式引導乘客做出選擇。比如,乘客將打火機投放至一個回收裝置內,視為自動遺棄物品,對有一定價值的物品,則充分提示乘客可通過快遞、暫時托管、親屬代領等方式保有所有權。對于乘客明確遺棄的物品,應該拍賣、變賣後上繳國庫。

  對于乘客未明確表態的物品,如果車站、機場等單位負責處置,且無法聯繫到原所有人,應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在相關媒介上發布招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如果公安部門對一些不應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置,應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對應當退還原主或者當事人的財物,通知原主或者當事人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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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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