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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已成為現代人的又一公共空間,一群人在這裏交流、溝通、社交。空間雖是虛擬的,權利卻是堅硬的,有些人就是沒弄清楚其中的利害關係。譬如,有些人把微信群當成了“垃圾場”,想罵誰就罵誰,想咋罵就咋罵,這話説的是痛快了,不過一不小心,就可能觸犯法律,引火燒身。
17日《人民日報》報道了這樣一個案子:張某因私事對賀某不滿,于是將賀某的相片和辱罵內容的資訊發布在一個有191人的微信群中。賀某以名譽權受到侵害而將張某告上法庭,法庭判張某在群裏發致歉聲明,並賠償原告財産損失3000元、精神損失2000元。
在微信群裏隨便侮辱他人的事還真不少,“漢中一男子在微信群中辱罵他人被行拘”“一男子在微信群以侮辱性言詞辱罵他人被行拘10日”“在微信上辱罵他人,被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都是近日的事。更早前,某地還發生過這樣的事:一業主在小區微信群裏罵街,被四名鄰居告上法院,被判各賠償一萬元精神損失費。這一通罵損失了4萬元,代價也不小吧。
有些人以為,微信群不是現實場景,在上面罵人或侮辱他人泄憤不犯法。這種想法很天真,法律條文及執法實踐早就昭告,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名譽權保護一樣適用于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而且,與現實生活場景相比,微信群、朋友圈更便于保全證據,更有利于受害人維權。哪怕發一條和撤回一條,也可能被截圖留存。所以,群聊有風險,罵人不可取。 (連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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