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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實施細則》正式施行。依據《細則》,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9種情形,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細則》明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償還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滿6個月未再就業的;老舊小區改造及加裝電梯的;離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納入違規提取不良行為記錄且未解除的;職工家庭成員(包括職工及其配偶)公積金貸款當前存在逾期的。
《細則》強調,職工家庭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對購建住房、租房、法院扣劃、老舊小區改造及加裝電梯等提取暫不予支援,在公積金貸款無逾期情況下,可提取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及時追回資金,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向其所在單位通報,並在三年內限制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務。(記者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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