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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日從山東聊城市委宣傳部獲悉,經聯合工作組調查,2016年4月13日幹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蘇銀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幹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討債人員阻止于歡、蘇銀霞離開接待室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于歡案處警幹警在警情處置過程中存在處警不力、對現場處置嚴重失責等失職行為。依據有關規定,聊城市紀委、市監察局責成冠縣紀委、縣監察局對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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