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4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印發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OO三年十月三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汽車金融服務業發展的需要,規范經營汽車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批準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貸款的非銀行金融企業法人。
第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四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或者變相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擅自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表明從事汽車金融業務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