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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1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品牌銷售行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品牌銷售,是指汽車供應商或經其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統一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從事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
汽車供應商是指為汽車品牌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企業,包括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總經銷商。
汽車品牌經銷商是指經汽車供應商授權、按汽車品牌銷售方式從事汽車銷售和服務活動的企業。
汽車總經銷商是指經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在境內建立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從事汽車分銷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自產汽車的,應當建立完善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係,提高營銷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汽車供應商應當制定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規劃(以下簡稱網絡規劃)。網絡規劃包括:經營預測、網點布局方案、網絡建設進度及建店、軟件和硬件、售後服務標準等。
第六條 同一汽車品牌的網絡規劃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境內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也可授權境內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須授權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汽車品牌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汽車品牌銷售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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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動了車市小經銷商們的“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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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是北京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的一家經銷商,靠著“倒騰”車,他買了房子,討了老婆,還通過工商局注冊了汽車銷售公司。眼看著汽車制造廠家生產的車一年比一年多,張先生這樣的小經銷商越來越能派上用場,可張先生卻絲毫沒有大幹一場的豪情。4月1日就要施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張先生卻高興不起來。

與張先生有相同命運的經銷商佔到了亞市經銷商總數量的30%.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真的會執行嗎?如何執行?執行的力度有多大?監管有多嚴?沒有取得代理資格的經銷商還有別的辦法賣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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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品牌銷售新政遭炮轟
專家:加劇了不平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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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專家認為強化了廠家商家不平等 也有人認為售後服務將更好.網上徵求意見就曾引起廣泛爭論離實施僅剩10天昨日研討會上———
離《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實施僅剩10天,但在昨天下午北京汽車流通協會與京城三大車市共同舉辦的研討會上,眾專家和業內人士“炮轟”新政策的火力仍十分猛烈。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去年8月曾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引起很大爭論。舉辦此次研討會的是北京汽車流通協會、亞運村汽車市場、中聯汽車市場和北方汽車市場。大家火力主要集中在“廠家授權”,都認為汽車廠家的主導作用更加強了,話語權更大,而經銷商更弱勢,能否賣車、怎樣賣車都要看廠家的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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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希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