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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交法”:一次“有人情味”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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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9日 07:22:57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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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杭州6月8日專電(記者柴驥程、余靖靜)這是一次“有人情味”的“解讀”。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用多項條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進行了“人性化”的細化規定。
事故認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最多賠5萬
[條文]“浙版交法”的第五十九條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一方已經採取了必要處置措施應當相應減輕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創新]在保護行人的前提下,對交通事故賠償額度進行了有梯次的細化。既體現了上位法以人為本、同情照顧弱者的立法精神,也兼顧了機動車一方的利益。
[解讀]浙江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法制科科長高波說,對事故中無過錯的機動車,上位法只提到在賠償中“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是減多少、賠多少一直存在爭議。目前的情況是,“一個交通事故,會產生兩個‘受傷’群體”--除了受害者外,高額的賠償金也會讓駕駛人感到巨大的壓力。在現實生活中,一起交通事故讓駕駛人賠得傾家蕩產的情況屢屢出現,這種賠償方式甚至會激發某些駕駛員在遇到事故時採取過激行為。
高波表示,“浙版交法”首先要保護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人,有關條款的目的就在于定一個科學合理的標準,既保護道路通行中處于弱勢的行人的安全,也能保護各方利益。尤其要杜絕那些利用法律,故意擦碰機動車進行敲詐的不法現象。
駕駛人:未滿12分,可以教育減分
[條文]持浙江省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後,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未達滿分的,可以申請參加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次可以減少其累積記分2分,但一個記分周期內的安全教育減分不得超過4分。
[創新]參考了國外經驗、國內首創的“減分教育”--沒有滿12分前,也有機會清分。目的在于防微杜漸,鼓勵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駕駛員主動來接受安全教育,實行自願學習後予以減分。當然,記分不能無限制減下去。
[解讀]高波說,上位法規定,除有法律、法規外,對機動車駕駛人不能強制其接受學習教育,同時取消駕駛員年度審驗制度,造成對機動車駕駛人的教育出現“真空”。在公民素質還沒達到一定水準,浙江除了執行上位法規定的對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要強制教育之外,還增加了三種教育制度。不僅實行“減分教育”外,還包括:發生交通傷亡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駕駛人,要接受強制教育;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每年要接受兩天的“預防教育”。
司機的違章違法行為將被載入“信用檔案”
[條文]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公開制度。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包括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涉及駕駛安全的其他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單位和個人查詢駕駛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創新]屆時,只要輸入相關的證件號,個人、用人單位及相關部門就能通過網絡查詢到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積分和涉及駕駛安全的其他信息。
[解讀]高波表示,為機動車駕駛員建立“信用檔案”,不僅能方便駕駛員本人查詢自己的安全信息,而且可供機動車駕駛人的用人單位在用人時參考,另外,保險公司也可根據該“信用檔案”,相應提高或降低投保車輛的費率。這將提醒司機,違章違法的行為不是處罰後萬事大吉了,後面或許還有一係列不利的影響等著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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