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管理規定》確定警車只能用于執行追緝逃犯等五類任務
公安部昨日(12月11日)發布了修訂後的《警車管理規定》,規定警車只能用于執行5類任務,且今後警察駕警車出現不穿警服、濫用警燈警報器等將受處分。新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發布的《警車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公安部此前發布的其他規定與新規定不一致的,以新規定為準。
隨意開警車8種情形要受處分
“規定”明確,駕車警察違反規定,出現下列8種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包括不按規定審批和核發警車牌證的;不按規定涂裝全國統一的警車外觀制式的;駕駛警車時不按規定著裝、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人民警察證的;濫用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的;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或者轉借警車的;不按規定辦理警車變更、轉移登記手續的;挪用、轉借警車牌證的行為;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規定”要求,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警服(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戴制式警用安全頭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駕駛實習期內的人民警察不得駕駛警車。
警車車型外觀制式將全國統一
新規還就警車的定義、警車車型、全國統一的外觀制式、警車應當安裝固定式警用標志燈具和警車應當安裝警用警報器予以規定。
新華社報道稱,規定明確警車車型及外觀制式將全國統一。所謂“警車”,僅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于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警車車型為大、中、小、微型客車和執行緊急救援、現場處置等專門用途的車輛;摩托車為二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
警車外觀制式採用白底,由專用的圖形、車徽、編號、漢字“警察”和部門的漢字簡稱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構成。各要素的形狀、顏色、規格、位置、字體、字號、材質等應當符合警車外觀制式涂裝規范和涂裝用定色漆等行業標準。
警車只能用于執行五類任務
據新華社消息,規定要求除執行以下所列任務外,警車不得挪作他用。公安機關用于執行偵查、警衛、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職務的車輛;國家安全機關用于執行偵查任務和其他特殊職務的車輛;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用于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和追緝逃犯的車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車、刑場指揮車、法醫勘察車和死刑執行車;人民檢察院用于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現場勘察車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車。
新規明確警車可使用警燈警報器的5類任務包括: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勞教人員;追緝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和人員;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勞教人員;執行警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記者 張太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