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6月15日,保監會公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之後的5天時間,保監會共收到488條質疑意見。保監會將其整理後,公開了消費者所關心的費率浮動草案中的五類疑問。6月28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正式出臺,出臺後的《辦法》與草案稿相比,部分內容做了修改。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公布後,保監會曾舉行新聞發布會,公開消費者的疑問,並表示進一步修正草案稿。6月28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正式出臺,相對于草案稿,出臺後的《辦法》按消費者的意見做了一些改動。保監會的這個行為看似簡單,卻表明了一個可喜的信號,有關汽車政策的制定,正在向公開、透明方向轉變,正在向有利于消費者的方向調整。
從消費者對草案稿的五大疑問可以看出,消費者對關于費率浮動與交通違章挂鉤規定的質疑聲最強。消費者表示,費率浮動與交通事故挂鉤可以理解,但與交通違章、特別是“闖紅燈”等違章情況挂鉤,令人不解。“闖紅燈”的情況很復雜,並不完全是由駕駛員造成的,而且這類違章沒有給第三方(比如行人、車輛、物體等)造成損失,不該由保險公司通過上浮費率的方式變相“處罰”。
保監會對此一再解釋,交強險費率浮動機制是國家規定實行的一項制度,與交強險基準費率調整不同。費率是否浮動,與被保險機動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挂鉤,而交強險基準費率的調整要看保險公司的經營結果。筆者認為,不該將費率浮動與交通違章挂鉤。保險強調的是在善後處理上的作用,而不是事前預防。如果能通過苛刻條件等促使駕駛員安全行車,避免或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那保險公司不成了只賺不賠的“保險”公司啦?交管等部門的職責難道要由保險公司承擔?在事故賠償上,根據駕駛員參保多少決定賠償金額,駕駛員完全能接受。相反,駕駛員如果為發生交通事故多獲些賠償,也會願意多交保險費。但是,如果強制駕駛員多交保險費,雖然結合其安全行車狀況,從客觀上能起到了一定安全警示和預防作用,而且發生事故也能多拿賠償,但實際效果是不大的。事故賠償是有形的,責任約束則是無形的,對駕駛員來說,無形約束比不上有形約束,所以把交強險費率和交通違章挂鉤,不會得到駕駛員的理解和認可。
令筆者高興的是,正式出臺的《辦法》參考並接受了消費者的意見。《辦法》規定交強險費率浮動暫不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挂鉤,對費率幅度也做了調整。費率下浮比例擴大,上浮比例縮小。雖然調整後的《辦法》也有不足之處,但這種調整至少說明政府已經開始重視消費者意見。調整讓我們看到,政府決策正向有利于消費者利益的方向邁進,這種制定政策的方法值得其他政府部門學習。(孫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