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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析汽車保險:代位追償不是理賠條件 合理嗎
2007年07月18日 11:18:57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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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讀者詢問:他為愛車購買了保險,去年年底,他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軋到快速車道內的一根鋼筋,造成本車受損,交警認定標的車駕駛員無責,無第三者,屬意外事故。2007年1月,他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查看相關資料後,以他不承擔事故責任、其提供的單證和資料無法證明其具有法律意義可轉讓給保險人的權益、且不能反映事故第三者因而無法代位追償為由拒絕賠償。這位讀者想要了解,這種拒賠合理嗎?

   律師評析: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第四十六條規定:“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所以,我們評判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拒賠,就要看兩點,一個本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情形。另一個,是要看車主是否存在“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一般來說,高速公路上面不應該出現鋼筋,之所以蹦出鋼筋來,恐怕還是別人故意或者過失丟棄、掉落在高速公路上的。不管是有意無意,終歸可能對來往車輛造成損壞。雖然這個損害不是特定針對哪一輛車,但是一旦某車倒霉碰上,則的確存在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的情形。

    可是,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卻是莫名其妙的。所謂“單證和資料無法證明其具有法律意義可轉讓給保險人的權益”雲雲,簡直不知道是在說什麼。

    什麼是“可轉讓給保險人的權益”?無非就是被保險人向第三者進行追償的權利。在保險公司賠償完畢後,被保險人才應該將這種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賠償,是這種權利轉讓的先決條件,沒有賠償就沒有轉讓。怎麼能要求被保險人先轉讓這種追償權利的?顯然,保險公司顛倒了因果關係。

    其次,從法律規定上看,只有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才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如果保險公司可以行使代位追償權利,即便其追償來追償去,什麼也沒有追到,被保險人也並沒有什麼過錯,保險公司也不能扣減賠償金。在這個案件中,被保險人根本不知道這個鋼筋是誰弄到高速公路上的,他有什麼過錯?保險公司可以去調查、去找出這個第三者,如果保險公司找不到第三者,那就無法追償,但是這與被保險人無關。因此,保險公司不能拒賠。

    如果所有的保險理賠中,被保險人都必須保證保險公司能夠代位追償成功,否則就無法獲賠,保險公司也就無任何支出和風險了,只剩下白白賺錢,試問那還叫保險嗎?

    所以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此拒賠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理格豐律師事務所郭玉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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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劉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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