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只處罰不告知,違法
哈爾濱市部分司機最近在檢車時意外發現,他們駕駛的車輛被“電子眼”拍攝到多次違法,而且是一兩個月甚至七八個月前的違法記錄,自己卻從未收到違法罰單。他們不但蒙受了經濟損失,而且還必須參加令人煩惱的“扣照學習”。(11月4日新華社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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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比照這個規定,可知“只處罰不告知”違反了行政處罰程序,是一種違法行政行為。還記得兩年前,北京司機杜寶良在同一地點反復違反禁行規定,累計受到105次交通處罰,罰款高達10500元。交警部門“只處罰不告知”,後果真的很嚴重。
不但如此,執法機關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應當比照司法上的“送達”程序,理解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廣播、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絡查詢等方式,只能作為輔助性的手段,而不能代替正式的書面送達方式。履行告知義務產生的人力物力成本,是政府部門理當承擔的必要的行政成本。哈爾濱的司機如果要自己查詢交通違法信息,需要交納“駕駛協會會員費”、“交警信使查詢費”等相關費用,這實際上是交管部門將自己履行告知義務的成本轉嫁到了司機身上,嚴格說來也是不合法的。
如果一個人違法但自己並不知曉,而執法機關又沒有及時告知,那麼他很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違法(司機杜寶良就是如此);或者他雖然知曉自己違法,但由于沒有接到執法機關的告知,在僥幸心理的驅使下繼續違法;或者他因為沒能及時知曉自己的違法事實和面臨的處罰後果,失去了提出反對意見、進行對質、提出申訴的機會、申請聽證的機會,也就相當于被剝奪了獲取救濟的權利……這些結果都將影響執法的效能,損害執法機關的信用和權威。(李端
北京媒體從業者)
部門回應:只管處罰認定 不負責告知
哈爾濱市交警支隊交通秩序處副處長佟少傑解釋說,造成這種局面,“不是交通管理部門的事,而是駕駛員個人的事,是駕駛員個人留的信息有誤差”以及部分出租車司機拒收交通違法罰單郵件所致。另外,對于不存在上述情況的公車,佟少傑解釋說,原來該市交警支隊自有一套違法處罰程序係統,升級後,省總隊要求兩個係統合並。合並期間,係統調閱車主信息功能使用不便,無法調閱車主信息,自然沒法通知車主。另外,近幾個月信息過多,造成積壓,也是不能及時送達原因。佟少傑還說,他們部門只管交通處罰認定,不負責告知。
市民不服:未曾想違法查詢能掙錢
對于交警部門的解釋,一些車主表示不能信服。哈爾濱市開發區某事業單位司機吳先生說,他駕駛的公車不存在登記信息不完備情況,同樣“身負”4條違法記錄而無人通知。他表示說,哈爾濱市交通違法記錄查詢很不便利,查詢人員太多,耗時又費力。“真沒想到,有關部門連‘違法查詢’的錢也掙。”得知交警部門參與主辦的有償查詢後,吳先生說。
專家建議:交管部門應“以人為本”
黑龍江省社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董鴻揚指出,交通違法罰單告知延遲現象表明執法管理者服務理念的缺失,難免使人產生交管部門“為罰款而執法”的懷疑。董鴻揚建議:交管部門在執法管理過程中,應該認識到自己既是管理部門更是服務部門,按照“以人為本”的理念,加強公共服務意識,特別是加強與服務對象的溝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