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哈爾濱12月14日電(記者
梁書斌)哈爾濱市民汪先生在超市的免費停車場停車時車胎被扎,超市拒絕賠償,汪先生便將超市告上了法庭。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判決認為,因為是免費停車場,超市對汪先生的汽車沒有保管義務,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7年1月15日,汪先生駕駛自家的面包車到哈爾濱某大型超市購物,並將車停在了超市的地下免費停車場內。等汪先生從超市出來去停車場取車時,發現原本很鼓的輪胎竟有三個都癟了。汪先生將輪胎卸下後去汽車修理部修理,發現輪胎是被扎壞的。汪先生找到超市要求賠償損失,但超市拒絕賠償。汪先生又到附近派出所報案,也沒什麼結果。汪先生越想越氣,便將超市告上了法庭。
汪先生認為,自己在超市購物將車停放在免費停車場,超市應保證車的安全,在購物期間車胎被扎壞,超市理應賠償。超市辯稱,停車場是免費提供給購物人使用的,對汪先生的車沒有保管義務,汪先生的車胎被扎壞應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汪先生將車停放在超市的地下免費停車場,超市未收取汪先生的保管費用,雙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因此超市對汪先生的汽車沒有保管義務。汪先生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汪先生的訴訟請求。
判後,汪先生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