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李堅
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採取公開且集中的方式,是很多地方司法機關喜歡選擇的方式,10月22日河南省滎陽警方也召開了公捕大會,對今年以來警方偵破的10起嚴重刑事案件中涉案的22名犯罪嫌疑人公開執行逮捕(10月23日《大河報》)。近日,北京市密雲縣公安局在密雲大劇院廣場對30名涉嫌參與搶劫、綁架、盜竊、強姦等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公開逮捕(10月23日《新京報》)。
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條規定體現了現代法治理論"無罪推定"原則。而集中公開宣布逮捕實際上給人造成了嫌疑人的"有罪"印象,因此這種方式與"無罪推定"原則有相悖之嫌。因為如果一個人先在公捕大會上被宣布公開逮捕,此後又被法院判決無罪,這種"公捕"就已經對該人的名譽權造成了實際上的消極影響。甚至可以說,所謂"公捕大會"就是把未經法院審理並作出有罪判決的公民,當作為在政治權利上、人格尊嚴上均可蔑視以至踐踏的對象。
由于確認一個人是否犯罪,犯什麼樣的罪,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需要由專業的法律人士,如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等依據現行的法律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按既定的程序進行偵察、起訴、辯論判決,才能予以定奪,這個過程盡管冗長而繁復,但卻是有必要的。並且"批準逮捕"也並不必然引發刑事訴訟,即便引發刑事訴訟,也並不必然導致有罪判決。不輕易對一個人做出有罪裁決是判斷一個社會是否文明的標準。也就是說未確認一個人確實有罪之前,他是不應遭受"公捕"這種難堪待遇的,即使是身為犯罪嫌疑人,人格也同樣應該受到尊重。
全國各地司法實例一再證明,被公安局"抓獲"、檢察院批捕公訴到法院的犯罪嫌疑人中,確有一些最後被檢查機關依法不起訴或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做出無罪判決的情況存在,在去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載明,一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對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依法決定不起訴27957人。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報告則載明:人民法院確保無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一年來共對公訴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近5000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這兩個數字相加,達三萬多人。如果這些公民當初也都被集中公開逮捕"示眾",這些公民的名譽權無疑也就受到了侵犯,而依據現行的法律,作為組織召開"集中公捕大會"的執法機關,恐怕就要承擔涉嫌侵犯公民名譽權的法律責任了。
另外,逮捕嫌疑人,本應有嚴格的程序規則限制,只有達到法定逮捕條件的,方可依程序予以逮捕,逮捕誰和逮捕多少人不能事先加以計劃。而"公捕"大會上一下子宣布如此多的人同時被捕,不免令人對被捕者是否都經過了法定的逮捕程序這一點產生懷疑;即使經過了合法的逮捕程序,但在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前是否存在超期羈押現象也難免令人生疑。因為逮捕嫌疑人本應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隨地發生的,而提前下達逮捕令或滯後下達逮捕令都難免有侵犯人權之嫌。
文明社會的執法理念就是要重視人的尊嚴、尊重人權,並在執法中體現以人為本。
對以往我們在執法中存在的一些輕視人權的觀念和做法,應當摒棄或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