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李先梓 作者文集
近日,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發的勢頭,河南省政府作出規定,各省轄市政府要將本轄區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情況書面報告省政府,凡是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省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別重大交通事故的,省轄市政府主要領導要向省政府領導作出檢查。(《大河報》11月16日)
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令人觸目驚心,各級政府理應引起高度的重視,通過各種途徑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通過制訂制度來時刻繃緊各級政府及其領導頭腦中的弦,促使他們重視交通安全,這當然很有必要,問題在于,這項事故檢查制度對于各級政府領導究竟具有多大的影響力和制約力?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增強領導幹部對于交通安全事故的責任心和警惕性?
發生死亡10-30人之間的特大交通事故,省轄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就是說,發生這麼重大的交通事故之後,所在市府只需向省府作出一個集體書面檢查即可,而發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重大交通事故,市長向省長作出檢查也就行了。筆者忍不住想問,寫檢查究竟算個什麼處分?且不說這檢查還不一定是否由市長本人所寫(可以肯定的說,這檢查就是由秘書代勞了),就是市長自己“親自”動筆寫的檢查,難道寫一份檢查就算是追究了市長的責任?難道說,30條人命的分量落實到市長身上時,就只相當于一份輕飄飄的檢查?這種對市長的問責能說得上是嚴厲嗎?
出現了特重大交通事故,是各級領導對于交通安全措施沒有落實好的結果,政府主要領導有著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作為負責任的政府,理應勇于自責,深刻反省,加強監管,但在多數情況下,應該靠外部嚴厲的制裁措施來促使地方政府去防微杜漸。在對于地方政府領導的問責問題上,今年春天發生的幾起重大安全事故如吉林中北商廈火災、北京密雲燈會彩虹橋事故等,地方政府領導人的引咎辭職就給我們作出了榜樣。事實證明,只有建立起嚴厲的事故追究責任制度,才有可能減少事故發生的概率,而任何輕描淡寫的所謂檢查之類的問責制度,都是于事無補的,充其量也不過是個擺設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