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5年、前後修改14稿的《公務員法》,已于4月27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獲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較之以往對公務員管理的慣常性做法,這部法律文本的確是亮點迭出、新意撲面,這標志著我國幹部人事制度管理納入了科學化、法制化軌道。不過,細讀該法的條文,感覺白璧尚有微瑕。
如該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誠如相關專家解讀此條款時所說的那樣,此舉意味著給公務員頭上戴上了“緊箍咒”,意味著他們將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與責任,有助于從法律制度上根治公務員的慵懶怠惰。然而在筆者看來,此條款還不是特別完善。我的疑問是:以後呢?這些引咎辭職或被責令辭職的公務員,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重新“出山”?我認為《公務員法》理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此類人員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重新擔任公務員,程序應該如何履行。
就以馬富才的“新動態”為例。據4月27日《北京晨報》報道,國家能源辦籌備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因2003年的重慶開縣特大井噴事故而引咎辭職的中石油集團前任總經理馬富才,將可能擔任該辦的副主任。新聞一出,網民們議論紛紛,支持者與反對者都很多。不過據我觀察,很多人似乎不是在討論馬富才是否有這個能力,而是在討論以馬富才當前的特殊身份——引咎辭職官員——是否具備這樣的資格。
這的確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這些引咎辭職或被責令辭職的公務員,理由多半是“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難免成為公眾矚目的焦點。因而,從辭職的那天起,他們便有了一個尷尬的身份。這樣的人該不該再被任用,或以怎樣的程序重新被任用,《公務員法》沒有理由忽略或回避。
隨著《公務員法》的實施,對各級公務員的管理將更加嚴格規范,可以預期的是,今後引咎辭職或被責令辭職的公務員將越來越多。既然對任何人授予公權都要講求程序的合法性,追求公信的效果,那麼對這些人員如果要再任用,就理應更加嚴肅、慎重,在法律上有依據。《公務員法》中對此項規定的缺位,引發的類似爭議可能會越來越多。因而,馬富才可能“再就業”所引起的非議,與其說是馬富才本人的尷尬,毋寧說是相關規定缺位的尷尬——當然,此前是沒有《公務員法》的。正因如此,《公務員法》理應以此為鑒,及時作出彌補。
(郭之純)
公務員法:不得兼職賺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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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富才贏得民間聲援的深層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