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美國參議院就“國會有權禁止褻瀆美國國旗”的憲法修正案舉行表決。此前,眾議院已經以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表決。如果參院也能衝破三分之二多數這一關,修正案就勢在必行。參議院表決成了醞釀了十幾年的修正案的“臨門一腳”。于是,主張修正案的保守派組織和反對修正案的自由派組織高度動員,呼吁民眾向自己的參議員施加壓力,怕他們投票時按錯了電鈕。
參院100個議員,通過修正案需要三分之二票。表決結果,同意者66票,反對者34票,以一票之差,這一修正案又一次宣告夭折。不過,自由派並不敢掉以輕心,因憲法修正案每年可以提出,每年可能付諸表決。最近十幾年來,它一次次提到國會,一次次在眾院得以先期通過,然後一次次在參院臨門一腳擦門框而過。保守派一點點蠶食,到今年表決,只剩下最後一票的“缺口”了。
這一修正案,就是可不可以燒國旗。這成為一個“問題”,最早出現在越戰時期。反戰民眾在示威中為表示反對政府戰爭政策,一怒之下當眾焚燒國旗,隨之引發刑事訴訟。各州紛紛立法禁止焚燒褻瀆國旗,聯邦參眾兩院都通過了禁止褻瀆國旗法案,總統簽署生效。可自由派民眾挑戰這一法律,以身試法,走上司法途徑,促使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復審”。1989年,最高法院在歷史性裁決中,以五比四一票之差一錘定音,認定各州和聯邦的反褻瀆國旗法案違憲,一律廢除。
根據美國制度安排,最高法院的司法復審權是一種解釋憲法的權力。根據分權和制衡的原則,國會和總統必須尊重最高法院的司法復審,但反過來說,最高法院必須嚴格自律,僅限于“解釋”憲法。所以,如果國會能夠通過憲法修正案來禁止焚燒國旗,最高法院也只能按此“解釋”。問題是,憲法在兩百多年前就規定,通過一般法令,只需參眾兩院過半數,而通過憲法修正案,需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然後再由四分之三的州分別通過。
別看美國民眾來源五花八門,其實非常愛國。據最近芝加哥大學對歐美34個國家的調查,美國民眾愛國熱情位居第一。美國人也非常鐘愛國旗,星條旗大概是全球制造的品種數量最多的一種國旗。從城鄉的學校和大樓懸挂的國旗,到購物中心日夜飄揚的巨幅國旗,直至小攤販賣出來的“熱狗”
或冰激淩上插著的小小的國旗,星條旗到處都是。雜貨店像賣食品或雨傘一樣,賣各色國旗。美國家庭像買日用品一樣買國旗,或伸出于窗口,或貼在汽車上。
所以,美國人雖然對政府不滿意的時候很多,不滿意到要燒國旗的時候卻極少,多數民眾並不認同燒國旗做法,甚至說對燒國旗行為相當反感。但是,立法禁止燒國旗,觸動了美國人最敏感的關于個人權利的神經。
1989年最高法院裁決以後,眾議院差不多每年表決反褻瀆國旗的憲法修正案,每次都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而參議院第一次表決就以三票之差夭折,此後有時不提交表決,有時提交表決卻缺區區幾票。今年是參院第四次表決此案,僅一票之差,星條旗差點兒就不讓燒了。其實,即使讓燒,燒的人也非常少。
□林達(知名華人作家)
《正方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