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企業入美不用付專利費"想到的
——應對國外知識產權摩擦:全民進行時(一)
武長海 作者文集
近日,我國出口企業在應對國外知識產權摩擦,可謂捷報頻傳。我國地板行業在應對美國337調查案時勝訴,中國首次打破世界上最難突破的貿易壁壘(《遭美"337"調查
中國首次打破貿易壁壘 ,五千地板企業入美不用付專利費》7月6日法制網
);浙江通領科技集團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戰勝美國電器業巨頭萊伏頓公司,雖然光訴訟費就花費了200多萬美元,但意義重大(《中國企業贏了美國官司》,6月21日《人民日報》)。我國與發達國家,在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形勢嚴峻,隨時都可能訴諸WTO,例如最近美國正在就盜版問題準備將我國訴諸WTO,由知識產權摩擦引發的貿易戰爭隨時可能一觸即發。知識產權摩擦,已經關乎企業的生存和國家的經濟安全。
中外知識產權摩擦的實質是國外通過利用知識產權優勢,對我國企業設置知識產權壁壘,從而佔領中外市場。具體來講,知識產權摩擦,就是發達國家依托自身知識產權優勢和先進技術水平,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和相關國家政策,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正當"名義下,限制我國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的不正當措施和策略,以此達到維護其知識產權優勢和市場優勢。
中外知識產權摩擦,具有以下特性:從發展趨勢來講,由美國一國到美、日、歐、韓等多個發達國家,由勞動密集型產品到高技術性產品,知識產權摩擦將成為我國經貿摩擦的主要形式,由我國"摩擦"他國向他國"摩擦"我國轉變;具有涉法性,與知識產權法密切相關,在國際法承認的范疇內以保護知識產權的合理理由進行;具有無形性、時間性與地域性,這是由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決定的;與各國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發展密切相關;從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向知識產權制度層面發展;摩擦主體由企業向企業和政府發展;從企業策略向國家戰略發展。
我國與國外的知識產權摩擦,最早開始于1989年中美第一次知識產權談判,
接著在1991年、1994年、1996年、2004年進行過5次較大規模的知識產權問題談判,其中三次都到了引發貿易戰的"懸崖邊";自2005年開始,美國又把目光從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不完善"轉向"執法不嚴"、"工作不透明"等,並且一再威脅我國將以處理知識產權案件"不透明"向WTO爭端解決機構起訴;近期,美國正在籌備就盜版問題準備將我國訴諸WTO,根據美國掌握的"證據",僅在著作權盜版方面,中國每年就給美國帶來約25億到38億美元的損失,同時美國對中國知識產權的審查范圍,首次由中央政府擴大到了地方政府。
最近兩年,歐盟和日本倣照美國的立場和做法,頻頻對我國知識產權發起攻勢,例如歐盟也一再要求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履行“入世”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2004年,歐委會通過對在中國的歐盟企業的調研,認為70%的歐盟企業都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實施不力,並向我國商務部遞交了《知識產權問題建議書》,這些建議包括提出對侵犯知識產權降低調查門檻、增大處罰力度等。歐盟還將我國列為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名單。日本也一再要求啟動與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談判,並在不同場合要求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在磋商建立中-日自由貿易區的談判時,日方認為中國缺乏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主要障礙,把知識產權問題與其他問題捆綁和挂鉤,漫天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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