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炳水
據《法制早報》報道,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以《研討會紀要》形式下發的“商業賄賂犯罪法律適用”政策意見明確指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私自將財物用于公務支出的,一般應當依法認定相應的受賄犯罪,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眾所周知,我國的法律精神其核心是“公權在民”。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作為地方的公訴機關,其權力是法律和人民所賦予的,理應受到法律和人民的支持和保護。同樣,他們在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也理應接受人民的監督和約束。而某地檢察機關所制定的“賄款公用處罰從寬”的紀要文件,違背了“公權在民”的核心精神,是典型的權力利益化的不良傾向,其實質提倡的是一種“公權私用”。
“賄款公用”,其提法是典型的“公權部門化,權力利益化”的錯誤提法,與法制精神背道而馳。作為一級行政機關,其提倡的是社會效益,而非經濟效益,他們不能像企業那樣,可以鼓勵下面的員工多創利潤。他們所需的行政經費國家均按規定給予了充分的保障。再說,即使經費保障出現了困難,可以向上級申報,說明原因,絕對沒有必要拿“賄款”來替代公用。另外,“賄款公用”到底是用在了什麼地方?是用在給單位的職工發福利,還是用于其它?于情于理于公,這個說法、這種做法都是極為不妥的,它只會助長“公權部門化,權力利益化”的歪風邪氣。
“賄款公用”,其最終的結果只會縱容和包庇國家公職人員以權謀私。作為國家的公職人員,其首倡的是公正公平,執政為民。俗話說:“拿人家的手軟,吃人家的嘴軟”,這些曾經收受過人家賄賂的國家公職人員,就很難保證自己在具體行為過程中秉公執法。再說,只要受賄者不將賄款佔為己有,如數上交,即便出了問題,有了地方公訴機關的這份《紀要文件》作支撐,就很容易從輕發落,說不準還會因上交賄款眾多,給單位同事帶來不薄的福利而頗受歡迎。
今天,當我們少數地方實行“賄款公用,處罰從寬”應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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