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傑 作者文集
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構成性騷擾的5種具體形式作出界定。(10月26日《新京報》)
上海的這個草案被認為是對國家《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有關“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條款的首次細化。于是有人迫不急待地為它叫好。但在筆者看來,這個地方性立法在反性騷擾問題上,只不過僅比《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前進了一小步,還遠遠不能滿足相關法律規定全面落實的要求。去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由于在禁止性騷擾的規定方面存在著概念不明確、規范不完整、內容不清晰、形式和范圍不確定等缺陷,在實際生活中已嚴重影響了廣大女性受害者的維權熱情,成為反性騷擾的法律瓶頸。
顯然,上海立法者正是因為注意到了這一缺陷,所以在地方性法規中對性騷擾的具體表現形式進一步作出明確的界定,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但仔細分析起來,上海的這個規定仍然只是對性騷擾立法多項漏洞進行修補,離嚴格界定性騷擾行為、判斷性騷擾程度、認定事實、追究責任等方面仍相距甚遠。
在筆者看來,性騷擾行為的成立,必須有適當的載體,有性騷擾的故意,以及有能夠引起女性反感、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不適不快的具體內容等至少三個方面的條件,且三者缺一不可。而上海的立法草案中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實質上只是明確了性騷擾的五種形式載體,而沒有涉及到判斷性騷擾的核心因素──具體內容。從法律實施的角度講,它仍然不具有太強可操作性,因而,也就無法讓《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反性騷擾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事實上,一些反對性騷擾比較有效的國家和地區,法律上對性騷擾的界定都是比較明確、具體的。比較一致的規定是,“性騷擾”是指男性對婦女做出的不受歡迎、與性有關的言語或舉動,包括不情願的身體接觸和不涉及身體接觸的言語、圖文展示、眼神及姿勢等。這樣的規定既包括性騷擾的內容,也包括雙方的心理狀態,同時也包括了性騷擾的客觀表現形式。這些構成要件的有機結合,才能準確地認定性騷擾行為。
由此可見,上海對“禁止性騷擾”法律條款的首次細化仍然不到位,離法律得到全面實施、有效保護女性權益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還有待于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所以且慢急于為它叫好!
上圖為公益廣告:面對性騷擾,擺明你的態度 來源:國際在線
為上海立法界定“性騷擾”叫好
對性騷擾具體形式的界定,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有反對者認為,這樣的行為豈能用法律來約束?其實,這樣的行為早就該用法律來約束。我們以前一直追求道德約束,可實際效果究竟如何呢?性騷擾”行為減少了嗎?事實證明,當前的“性騷擾”問題比較嚴重,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女性的權益,幹擾了她們日常的工作和生活,所以很有必要以法規的形式來對其進行約束。全文請進入
禁止性騷擾不宜矯枉過正
文明社會必須嚴禁性騷擾,這是勿庸置疑的,但在實施過程中,也要避免我們常犯的矯枉過正通病。我覺得,禁止性騷擾可遵循處罰強姦罪的原則,以“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實施”為衡量標準,如果獨處時談性、緊貼身體或發送黃色短信等,是在你情我願的狀態下進行的,只能算是“通姦”,雖然不道德,但無須公權部門與社會介入。全文請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