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雷
2006年底,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原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傑,原安徽省委副書記、省政協副主席王昭耀,分別在湖北、山東接受審判。面對高官腐敗,最高法、最高檢已經有了一套制度化的應對模式,這個司法模式就包括異地審判制度。
異地審判制度,由于反腐敗效果較為明顯,因此頗得社會好評。然而,面對異地審判制度,還有一些聲音我們不得不重視,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紀委特約研究員邵道生指出:“高官腐敗進行異地審判,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地方原來比較聽中央的話,做到令行禁止。但現在地方的權力變大了,自主權變大了,中央的指令有時難以落實,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異地審判盡管花錢多,也是迫不得已。”
邵道生的這番話有兩點值得我們關注:其一,中央指令難以落到實處的困境;其二,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中央對地方司法不信任,不僅是對高官的腐敗案件。早在200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發出通知要求各地瀆職侵權檢察部門“使用直接查、督辦查、異地查、異地起訴”等多種手段,加大瀆職侵權案件的查處力度。今年11月23日司法部要求對重大黑社會頭目實行異地關押,也是一個例子。而越來越多、越來越頻繁的中央在司法工作的督察也是很好的例證。其實,對地方司法公正不信任的不僅僅是中央,老百姓對此也不十分信任。在審理高官腐敗案件的時候,中央擔心地方的權力幹擾、人際關係網幹擾,其實百姓在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中也有擔憂。最近幾年,發生的武漢中院窩案、深圳中院窩案,更是降低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異地審判的實質是追求司法公正,如果說高官異地審判是反腐敗鬥爭形勢發展的要求,那麼司法獨立就是重塑老百姓對我國司法公正信心的需要,因為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在我國的憲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但在法院所賴以運轉的人、財、物等司法資源都為地方所掌控的情況下,怎麼能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們甚至可以大膽預測,司法獨立的問題如不能盡早解決,不僅在反腐敗方面,而且還會在更多的領域有更多的學者、專家、老百姓呼吁和要求異地審判。因此,高官異地審判制度僅僅是一種權宜之計,不是治本之策。
我們期待異地審判僅僅是重建司法公正的開始,我們也期待異地審判不要成為一種制度,而應盡早退出歷史的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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