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協將成立消費者維權執法大隊”,這是今年1月份該省消協透露的消息。據悉,吉林省消協不但將有執法權,還要成立執法大隊。
消費者協會是消費者的代言人,其職責是維護消費者權益,近幾年,消協仗義執言,勇揭各種霸王條款,給廣大消費者留下了深刻的好印象。按道理,賦予消協以執法權,應該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因為也不斷有聲音呼吁,消協天天和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現象打交道,就是苦于沒有權力為消費者伸張正義。現在,手中有了權,豈不是為消費者做事更方便了?
表面看,的確如此。但權力的分配和運作規則並非如此簡單。首先,執法權不是隨便可以“轉讓”的。一個關鍵的問題是主體要適格,也就是說,被賦予權力的一方應該是合乎法律規定的主體。消費者協會是個什麼組織呢?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協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相對獨立地開展消費者權益工作的群眾性社會團體。有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可以賦予有條件的組織以處罰權。但這個條件也是明確的,即被賦權的組織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而按照民法通則的分類,消費者協會屬于社會團體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是與機關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並列的非企業法人形態。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有關部門賦予消協執法權“有法律依據”。
其次,即便消協有了執法權,它就真的會為消費者做事了?這是非常值得考究的。從當下的情況看,很多機構並不是沒有權力,而是權力過大,用權過濫,缺乏監督,同時存在權力效能低下的問題(沒有好處的執法懶得去幹)。在法治社會,權力的歸屬和邊界需要明確劃分,權力的運行需要接受全過程的監督,權責統一,有權就要有為,否則便為失職。如果賦予消協權力,如何保障其不被濫用呢?這是最重要的現實問題。實際上,這個權力本質上是工商部門的權力,以筆者之見,並沒有委托出來的必要。如果確實需要加大執法力度,各級工商部門完全可以成立消費執法大隊,仍舊歸屬工商部門統一調度。
再次,賦予消協執法權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其自治性。消協是消費者的自治組織,當前的趨勢是,要逐步將其本已較為濃厚的行政色彩淡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正如有論者所言,需要更多地運用社會自發力,而不僅僅是政府的公權力。目前,消協最為需要的權利(不是權力)是賦予其以集團訴訟代表消費者起訴之權。有了這項權利,一個集團訴訟就可能讓侵害消費者的企業傾家蕩產。
“愷撒的歸愷撒,上帝的歸上帝”,套用這句話做結:政府的歸政府,社會的歸社會,消協當務之急是回歸其本,真正代表消費者。(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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