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代議機構的工作水平,國家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履職條件作出具體而又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才能放手工作,才能安心工作,才能自由而積極地為選民利益奔走
在中國,興師動眾的考察和檢查隨處可見,這種花架子功夫日前遭到了全國政協委員李瑞英在兩會期間的善意批評,她希望“在視察的時候,不用聯係當地政府,不用警車開道,不用住好賓館。要按照自己的想法,履行一個政協委員的職責”。李瑞英在批評之余還建議國家為政協委員安排一些專項調研經費,使得政協委員可以靈活調研,真正了解社情民意。(《南方都市報》3月14日)
雖然李瑞英批評和建議的范疇只涉及政協委員的視察工作,但這個批評和建議實際上反映了當前我國各級人大、政協的工作通病。
在我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是兼職形式,他們通常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如果是依法履行代表或者委員的職責,例如視察、檢查、調研或者其他工作,那都是在本職工作之外的事情,對于這種履職需要的經費和其他各項條件,其所在單位沒有義務承擔。
為了保障代議機構的工作水平,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應當為人大代表履行職務提供保障,代表法規定:“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履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這些保障的內容主要包括:言論自由的特殊保護、人身特殊保護、時間保障、物質保障、組織保障以及妨礙代表履行職務的法律責任等。但相對于人大代表而言,我國對政協委員的職務履行條件則缺乏明確的具體法律依據。
對于走向民主的中國而言,不管是人大代表還是政協委員,其職務履行都應該有一定的保障。但是,現實並非如此。在我國,地方人大代表的經費少得可憐,以江西、湖南和廣東三省為例,這些地區每名縣級人大代表每年的經費分別僅為800元、300元和3000元。這麼可憐的經費甚至不夠支付一趟列車臥鋪錢。
跟經費的捉襟見肘相比,我國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履職過程中所發生的浪費現象卻相當驚人。筆者曾經跟隨過一個全國人大代表視察團前往某省視察,所到之處全部實行重點警衛,警燈長閃、警笛長鳴、吃飯住宿都非常豪華,連晚上的娛樂活動也是花費頗多。這樣的視察,一方面根本不可能讓代表接觸民間了解真實情況,也造成了不必要的奢華浪費。
除了經濟上的條件有欠缺,我國針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履職所制定的組織保障、免職程序等也有欠缺。比如說,對一個涉嫌犯罪或者違反黨紀的人大代表的職務任免,我國就缺乏明確的程序規范,有的地方規定只要某代表或委員被“雙規”或者被檢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就立即罷免或者撤銷職務,而有的地方則規定必須等到有效的司法判決之後才能作出相應決定。
綜觀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保障條件,除了代表法和有關實施細則有一些粗線條規定外,對政協委員的履職保障,以及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各類履職保障的細分,目前都沒有統一的制度。
筆者建議,從代議機構的利益重要性出發,國家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從經費保障、履職權力、公民義務、政府遵從以及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人身權和言論權特殊保護、犯罪調查、免職程序等各方面,作出具體而又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才能放手工作,才能安心工作,才能自由而積極地為選民利益奔走。(陳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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