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安監總局等七部門公布《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1名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據中新網5月9日電)
其實,早在2005年初
,國務院就提出“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作業制度”。同年11月,國家發改委、安監總局聯合發文要求:“各類煤礦企業必須安排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從某種程度上說,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作業制度,可謂遏制煤礦安全事故頻發的釜底抽薪之策。切實實行這一制度,可以使“礦官”與礦工結成“生命共同體”,逼迫“礦官”不得不心係煤礦安全生產,格外謹慎精心防范,千方百計消除隱患,強化安全責任制,增加安全投入。
然而,兩年多過去了,煤礦事故依舊頻發,血煤依舊不斷,卻鮮有“礦官”命喪礦井的報道。是“礦官”命大?否!他們根本沒把“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作業制度”當作一回事,壓根兒就沒有帶班作業。一條絕好的遏制煤礦事故的“鐵規”虛設了!這次七部門的“指導意見”,是對“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作業制度”的進一步重申、強調和具體化,如果沒有有效的措施作保證,只怕是進一步的虛設。
如何確保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作業制度落實兌現?“礦官”們的自律,是不可信的,也是不可能的,必須有一個窮盯不舍的“把關人”和“監督者”來制約。安監、煤監、勞動保障等部門,在這方面有著責無旁貸的監督職能和義務,但是,要求他們一天24小時守在煤礦,每班都到井口查驗是否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作業了,那是苛求,無論從時間、人力、精力和執法實踐要求等方面,都是不可能做到的。我認為,這個“把關人”、“監督者”應該由煤礦企業工會組織來擔當。首先有法可依,《工會法》規定:“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其次,工會有能力勝任。煤礦企業都是有工會組織的,工會組織有條件對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作業實施“時時監督”、“班班查驗”,這急需國家授予煤礦工會組織這種特殊的監督權利。每班下井時,要有工會幹部臨井查驗和確認至少有1名礦級管理人員帶班作業,否則,工會有權中止下井作業,所造成的損失由礦主負責,礦工工資要照發。“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和“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也由工會進行考核記錄。若如此,煤礦領導帶班作業制度可望切實兌現矣,煤礦事故頻發勢頭可望有效遏制矣!(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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