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陵 作者文集
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一項社會調查報告顯示,流浪乞討者超過95%屬于“職業乞討”。有關專家建議,借鑒一些西方國家的做法,對那些確屬家庭經濟困難和社會保障無法解決生存問題的行乞者,有關部門可對其發放“行乞信用證明”,以進行分類管理。(5月16日《人民日報》)
對于專家的建議,支持者稱乞討“持證上崗”,有助于規范城市管理,反對者稱乞討“持證上崗”,無異于對職業乞討的默認。而我看,無論支持還是反對,能夠公開討論這個問題,就已經體現了社會的進步。要知道,在多年前,乞討是根本不容許存在的,因為它“給社會主義制度抹了黑”。
現代社會,寬容乞討是一種文明。允許乞討,體現的也是一種人性關照。但我認為,讓乞討“持證上崗”,不太符合現實中國國情:一者,乞討往往是異地進行,也多居無定所,對是否為“職業乞討”,存在認定難的問題。二者,在中國貧困群體客觀存在,相當一大部分人尚未納入各種保險制度的當下,潛在的乞討者在一定范圍存在,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可能刺激那些本來可以通過幫扶脫困的人行乞,這顯然不是好事;三者,乞討在很多時候是無奈的臨時脫困之舉,比如突遭困厄,忽遇災禍,倘若非要人家辦了“證”才來“上崗”,又怎麼實現救急的目的呢?四者,現在連身份證都能做假,何況“行乞信用證明”!屆時真偽難辨,非但“持證上崗”會流于形式,更可能被別有用心者利用來作惡。
與其讓乞討人“持證上崗”,不如對乞討進行必要的限制。限制乞討,首先是對乞討的一種承認,這較之過去一律禁止就是一種寬容;限制乞討,也利于管理,要看到,無序乞討影響城市市容,也不利城市治安,限制乞討就是改變對乞討放任的現狀,所體現的也是社會的進步。
如何限制?可以考慮這樣三條:一是嘗試設立禁討區,比如商業街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可設成禁討區;二是對乞討進行必要的調查詢問,對欺騙性乞討、強索性乞討、蛇頭逼迫的乞討,被非法控制的“產業化”乞討,應當堅決制止,嚴厲打擊;三是區別情況,對因遭遇突發事變(比如因故無法返回家鄉者)而出現臨時性生活困難的乞討者,政府應當給予有力有效的救助。但無論怎樣限制,須有法可依。這就需要出臺相應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明確設立禁討區,規范對禁討區內發生非法乞討行為的處理方式,禁討區以外乞討的管理和強制辦法,救助資金來源及管理等。辦法是人想出來的,前提在于,我們對乞討必須堅持一個原則:寬容,但不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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