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才 作者文集
為從源頭治理私挖濫採,山西省太原市國土資源局將對涉煤區從事非法採礦農民工聚集場所進行清理,並印制10萬份告農民工書,警誡農民工不要從事私挖濫採工作。擅自從事私挖濫採造成身亡等事故,責任由窯主和礦工自負,政府不再埋單。太原市國土資源局有關負責人說,雖然去年已經有了數次清理,但是在黑煤窯高工資的誘惑下,不少民工還是鋌而走險重操舊業。(5月16日《新京報》)

3月23日上午,河南省汝州市一煤礦發生透水事故。這是救援人員在搶險間隙就餐。 新華社記者岳月偉攝
在當前煤礦安全事故頻發的背景下,太原市國土資源局出臺這一舉措,對于維護民工利益、保障民工生命安全自然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只是,這一看似飽含善意的告誡,其實只不過是有關部門推卸自身責任一個拙劣借口。
私挖濫採現象之所以長期得不到根治,除了煤礦老板利益熏心外,當然也離不開農民工的參與“配合”。但如果據此就認為他們是在“支持這些非法行為”,卻似乎有失公允了。從事私挖濫採的風險農民工不知道嗎?並非如此。那麼為何還有許多農民工甘願冒生命危險從事開採呢,我想大多都是“貧窮比礦難更可怕”的現實使然吧。他們從事這種“把腦袋提在褲腰上”的工作,本身就夾雜著太多的辛酸與無奈。私挖濫採的責任豈一味怪罪于他們?
其實這一點,有關部門不是不知道,只是故意裝糊涂:因為事先有言在先,出了問題農民工負責,所以真正到了因私挖濫採而出事故的時候,有關部門“自然”就可以一推了之,不用買單了。但事情果真如此簡單嗎?恐怕未必。從現實來看,煤礦生產出現安全事故,政府埋單已成了一種通行的做法。2005年11月,山西省政府就出臺《山西省非法違法煤礦行政處罰規定》:非法違法煤礦企業一旦發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每人不低于20萬元的賠償外,每死亡1人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00萬元的罰款。既然如此,“擅自從事私挖濫採造成身亡等事故,責任由窯主和礦工自負,政府不再埋單”的政策豈不有些荒唐?
採取措施杜絕煤礦私挖濫採固然重要,但有關部門切不可不分主次,胡亂決策。不去加大監督執法力度,斬斷職能部門、腐敗者與非法煤礦的利益鏈條,而採取警誡方式威嚇民工,實在是一種推卸責任的懶政行為。如此,我們又如何指望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得以真正杜絕呢?

為從源頭治理私挖濫採,太原市國土資源局即日起將對涉煤區從事非法採礦民工聚集場所進行清理,並印制十萬份告民工書,警誡民工不要從事私挖濫採工作。
太原市國土資源局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長久以來,除了煤礦老板利益熏心外,關鍵是還有一批採礦民工在支持這些非法行為,這也是私挖濫採難以根治的一大原因。雖然太原市去年已經有了數次清理,但是在黑煤窯高工資的誘惑下,不少民工還是鋌而走險地重操舊業。[閱讀全文]
貧窮毫無疑問是可怕的,否則礦工們就不會不惜以生命為代價來改變命運。然而,比貧窮更可怕的是礦工權利的貧困,就像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馬蒂亞·森所描述的那樣——獲取糧食權利的喪失才是造成饑荒的根本原因。只要存在權利貧困,強勢的一方就會很自然採取更為便利的手段來施加影響,貧窮也就成為弱勢一方難以擺脫的宿命。如果權利得不到任何救濟,即使關停所有小煤礦,礦工們的生存窘境依然無法得以緩解,為了生計,他們將不得不繼續蜷縮于逼仄且危機四伏的小作坊內,各種災難依然隨時可能降臨在他們身上。〔閱讀全文〕
“要錢還是要命”不應是礦工的兩難選擇
煤礦工人作為被雇人員,雇主即煤礦老板有義務為他們提供生命安全保障;煤礦工人作為勞動者,煤礦企業有義務為他們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也就是說,煤礦工人作為公民,有權在不承受生命風險的條件下工作,這是他們的法定權利。
作為相關部門來說,同樣具有保障煤礦工人生命健康和安全的職責。事實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不可謂不健全,只要職能部門真正強化監管、履行職責,煤礦工人們是可以不用對“要錢還是要命”作出選擇的,“要錢”與“要命”兼而得之也不會是一種奢望。〔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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